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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族法律文化的现状与发展研究——以湘南及桂北一带的瑶族为例

瑶族法律文化的现状与发展研究——以湘南及桂北一带的瑶族为例


林孝文


【摘要】瑶族法律文化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瑶族人民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行为和法律实物形态的总和。瑶族法律文化是瑶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与社会进步中自然形成和智慧累积的成果,对我国多民族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加快实现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当前瑶族法律文化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经济、政治、法律、社会、文化等诸多制约因素。因此,需要积极推进改革、大力发展民族法律教育、谋求国家制定法与瑶族习惯法之间的协调, 从而实现瑶族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关键词】瑶族;法律文化;法律现代化
【全文】
  瑶族法律文化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瑶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自然形成与智慧累积的成果,是瑶族人民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行为和法律实物形态的总和,反映了瑶族地区法律生活和发展程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先后在经济、政治以及法律等领域进行了程度不同的改革,瑶族法律文化也随之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从侧面体现和影响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度、广度和深度。由于经济社会客观条件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制约,瑶族法律文化不可避免地有其浓厚的原始性,内容也较为粗糙,但这种原始性并不全然等同于愚昧,粗糙也不只是落后。它是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的结晶,是文明进化和法文化发展的不可缺少的一环。中国瑶族法律文化具有独特价值和特殊功能,它对我国多民族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加快实现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瑶族法律文化的形成
  瑶族是我国的少数民族之一。自称“勉”、“金门”、“布努”、“炳多优”、“黑尤蒙”、“拉珈”等。因为经济生活、风俗习惯的差异,又有“盘瑶”、“山子瑶”、“顶板瑶”、“花篮瑶”、“过山瑶”、“白裤瑶”、“红瑶”、“蓝靛瑶”、“八排瑶”、“平地瑶”、“坳瑶”等称谓之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统称为瑶族。主要分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湖南、云南、广东、贵州等省。瑶族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先秦时期的荆蛮,至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盘砖盘”,隋唐的莫瑶,宋代以后的“瑶”,绵延不绝。璀璨瑰丽的瑶族文化就是在这一历史环境中孕育而生的,其法律文化也日臻完备。瑶族支系较多,其法律文化内容十分丰富,目老组织、油锅组织、社老制度、石牌制度等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这些法律文化制度中,以湖南南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山大瑶族的石牌法律制度最具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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