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冲突法革命中的变革与回归——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核心的评释
郭剑寒
【摘要】美国冲突法革命以对比尔的《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的批判为开端,产生了种类繁多的学说。这些学说的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抛弃了传统的、僵化的冲突规则,试图探寻出更为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是谓“变革”。然而过犹不及,这些学说的过于灵活使得法律的确定性等丧失殆尽,在对这些弊端进行反思之后,美国冲突法革命又出现了结合传统冲突规则的“回归”趋势,这以里斯《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所确立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典型代表。虽然得到了广泛接受,但是,它是否就是最理想的法律选择方法呢?美国学者正在尝试的“第三次冲突法重述”或许能够给我们一些启示。
【关键词】美国冲突法革命;最密切联系原则;变革;回归
【全文】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二十世界五十年代末到七十年代初,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以及联邦内各州民商事交往的复杂化,美国国际私法学者开始认识到传统国际私法理论过于简单且缺乏弹性的缺陷。同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也常为避免适用一些过于苛刻的冲突规则而使用反致、公共政策等办法来适用本国法或本州法。可以说,《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已经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学者和法官都试图寻找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产生了多种新的国际私法学说,真正形成了“学派林立”的局面,学者称这场变革为“美国冲突法革命”。
在这场冲突法革命中,产生了诸如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莱弗拉尔的“法律选择五点考虑”以及里斯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等理论。在这些学说中,学者们透过法律冲突的表象,甚至跨越了冲突规范这一援用了几个世纪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手段,为求得法律纠纷更为公正、合理的处理,采用了具有明显的追求实质正义倾向的多种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对世界范围内的国际私法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以里斯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影响最为广泛,得到了较为普遍的接受。本文即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核心,对美国冲突法革命做一评释。
一、“美国冲突法革命”的产生原因
(一)经济原因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美国经济飞速发展,逐渐成为世界政治经济中的超级大国。经济的发展使得民商事关系日益复杂,跨国跨州的经济契约比比皆是。与此同时,科技的不断发展也使得民商事关系,特别是契约和侵权关系的主体日趋多元化,各种关系也日益复杂。另外,现代通讯、交通工具的广泛使用,不仅使得法律行为的时间流程大为缩短,也使得法律行为的空间地位极不稳定。传统国际私法理论通过法律关系的空间位置来适用法律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发生难以确定连接点或者即使确定了连接点却导致适用不合理的法律的状况。这些状况的存在,就必然要求更为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