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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法律不免罪,事实错误可辩护”

  一、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的理论上的区分
  在日本学者中,在事实错误和违法性错误的区别标准上, 有以下几种学说:(1)认为在欠缺作为违法性前提的事实认识的场合,就是事实错误;在是否具有违法事实的评价过程中的错误就是违法性错误;(2)认为有关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的错误是事实错误,在行为是为法律所不许可一点上所产生的错误是违法性错误;(3)认为作为刑法评价对象的事实方面的错误是事实错误,以刑法评价为基准的规范方面的错误是违法性错误;(4)认为不能唤起违法性意识的错误是事实错误,能够形成反对动机的错误是违法性错误。[3] (P.264) 国内学者中在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区分问题上的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是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施情况的不正确理解是事实认识错误;[4] (P.125) (2)对犯罪的客观事实产生了错误认识的是事实错误,对犯罪的客观事实有明确认识,只是对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存在不正确观念的是法律错误;[5] (P..222)(3)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是事实的错误,行为人的违法判断与客观的违法不一致是法律的错误。[6] (P.221)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之间相差不大,都基本上能在理论上将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区分开。但要做几点强调,一是,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所谓的事实错误,如本打算枪击头部,结果打中对方心脏致其死亡,无需进入我们的研究视野;二是,我们研究错误论的目的在于,错误发生时是否阻却故意,因此对加重、减轻情节等只是影响量刑的错误认识,我们不必也将之纳入错误论研究的范畴;三是,本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的所谓幻觉犯,以及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适用何罪名及如何具体处罚等刑法具体适用上的认识错误,依法定罪量刑就是了,当事人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这一点在学界没有争议,因此我们对这种所谓的法律错误也不必研究。基于这三点,笔者认为,刑法中的事实错误,只能是对构成要件中需要行为人认识的所谓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才是事实错误,而法律错误是指对行为是否违法的法律上的评价的认识错误。这是从理论上对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的区分,但是,问题是在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把事实和法律密切结合起来的情况下(如某些行政犯罪、经济犯罪),或者是在某种事实本身包含有一定的法律评价内容的场合,要区分与此相关的某一错误是事实错误还是法律错误,往往比较困难。[7] (P.222) 如财物的他人性、淫秽物品的淫秽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渔期、禁渔区、妨害公务罪成立前提的公务的合法性等,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交织在一起,这也正是我们区分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借鉴国外错误论的研究成果和判例,对我国刑法分则中需要着重研讨的罪名作一大致梳理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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