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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第三人研究 ——对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展开

  第一,法理学根基。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与第三人都是独立的权利主体,法律应该平等地给他们提供相同的保护。对行政处罚第三人权利的维护不仅在于维护公民的护法权益,而且在于实现符合法律要求的社会秩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对社会主体进行平等的保护。因此对行政处罚第三人权利的保护是符合法律正义要求的。况且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第三人参与处罚程序还能够使该处罚的人接收处罚,不该处罚的人免于处罚。因此,行政处罚第三人的设立更加具有意义。
  第二,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处罚法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行政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论同样适用于行政处罚法。现代行政法发展的基本趋势是在维护、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与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之间,谋求一种平衡——一种通过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有效激励和制约、实现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结构性均衡,以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确保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不言而喻,现代行政法的“平衡论”体现出一种权利义务并重、公益私益兼顾的行政法观念。行政处罚第三人作为行政主体法主体之一,是这种平衡的直接参与者,忽视行政处罚第三人的存在,平衡的理想目标就会落空。“平衡论”要求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要关注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涉及到第三人的行政行为时,就应该充分肯定第三人权利,使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全面考虑、综合平衡。
  第三,经济学基础。公平和效率是我们现代法律制度追求的两大目标。如果行政处罚程序没有第三人的出现,那么当第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三人只能在行政处罚完毕后甚至在执行时才能申诉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此时行政机关和被处罚人各自都投入了大量的劳力、物力、人力和时间,难以避免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社会资源的无效投入甚至是负投入是无法挽救的。而第三人的设立可以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降低行政管理的成本。
  第四,现实的需要。我国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中分别规定了第三人制度。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其复议和起诉的期限分别是2个月和3个月,这些期限是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其他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如不将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可能送达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就很难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他甚至可以以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为由而拖延起诉时间,明显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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