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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概念的法律界定——兼对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的反思

  (一)农民权益保护立法实是对农民权益的侵害
  那些热心的人士和深怀正义感的学者们为农民权益保护立法而奔走相告,实在令人感动。但是任何事情,尤其是法律制度如果没有经过理性思考就匆匆得出结论必定会给人们带来遗憾,甚至是事与愿违。在中国,很难走出“越是重农,农民越穷;越是丰年,农民越苦”的怪圈,中国“农民问题”的历史已纪证明了这一点。主导秦朝国策的法家焚书坑儒而唯“耕战”是务,把“上农除末”的调子唱得最高,但把农民逼得走投无路群起造反,以致成为历史上最短命的统一王朝。靠农民起义上台的朱元璋张口“朕本农民”,闭口“享我农师”。然而蒙他如此推重的农民们却发出了“自从出了朱皇帝,十年倒有九年荒”的呼声。新中国成立后的50、60年代,我国农民从“同盟者”到“主力军”,从“民主革命的动力”到“蕴藏巨大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从“亚洲的农民比欧洲的工人更先进”到“贫下中农上管改”。然而与此同时对农民的政策越来越咄咄逼人,农民的手脚越捆越死。农民的日子越过越穷。倒是在改革以后,“主力军”的调子不唱了,“上管改”的荣耀没有了,农民的处境反而大大改善。 历史一再警告我们要警惕那些名义上是维护农民权益实是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
  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的几项前提是:(1)由于农民权益的特殊性,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2)农民所获得的这种特殊法律保护一般高于或低于其他主体所获得的保护;(3)存在农民的特殊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的事实,且这种侵害是由于缺乏法律所致。
  根据当前一些学者的观点,农民主要有以下几项权益:(1)经济权益,主要指财产权及与土地相关的权利等。(2)政治权益,主要指选举权和结社权等。(3)社会权益,主要指劳动就业权、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尽管倡导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的学者提出了农民有如此多的权益,但是除开与土地有关的权益(这在农业法、土地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出明确规定)比较特殊以外,其余的各项权益没有一项是独属于农民,也没有一项是独属于“城里人”。也就是说,以上各权益(土地权益除外),都为每一个中国公民(当然包括中国农民)所拥有,农民权益没有特殊性。我们的宪法及其由此产生的其它法律设置的基础是全体中国公民,而不仅仅是为了“城里人”,这些法律理所当然为所有中国公民提供了平等的法律保护。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再去为农民权益单独制定一部法律。
  中国农民权益经常受到侵害是一个事实,其中的原因很多,但是最根本的原因不是缺乏法律,而是法律对农民权益限制太多。那些法律的创制者在制定法律时的最初理念,并没有也不可能把农民排除在外,因为农民是中国公民的一部分,而且是占绝大数的部分,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法律的基础是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中国公民。例如,我国的宪法刑法合同法婚姻法民法通则、行政法等基本法律都是适用于全体中国公民的基本法律。包括农民在内的中国公民都可以据此获得属于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且获得法律的正当保护。如果我们当前的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把农民排除在我们的法律框架之外,那我们的这个社会必定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但是事实上,中国农民的权益却屡遭侵害,这显然是与我们法律的最初设置者的意愿是相违背的。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一损害事实呢?这正是因为我们的一些法律(广义上法律,包括法规、条例等)的出台,强硬地扭断了农村和城市的联系,凝固了农民不可改变的身份地位。中国的选举法、劳动法、户籍管理条例等一系列与农民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把农民作为一个特殊主体来对待,正是有别于“城里人”才使得他们的权益逐渐消失殆尽。这些法律、法规在制定的当初可能并没有剥夺农民权益之意,只是把农民作为特殊主体来对待,但是在事实上这种“特殊主体”的却蕴含着剥夺农民诸方面的权益。正于前段时间法学界大加鞭鞑的收容遣送制度一样,最初的含义是为了保护流浪在城市的无家可归者,但最后却演变成危害无家可归者(尤其是农民),进而成为不法人员从中牟利的工具。这就是我们法律的危险的所在,农民权益保护法并不排除这种危险的可能。
  尤为重要的是,农民权益保护法所列举的农民权益是有限的,无论如何也不可能穷尽作为一个平等公民所拥有的所有的权益。农民权益保护法中所列举出来的权益可能会得到很好的保护,但是没有列举出来的那些权益可能会遭受更大的灾难。因为农民权益保护法会转移人们的视线,易把农民权益限制在农民权益保护法的范围之内,这会导致农民其他权益的流失。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权利的不断增加,当宪法和其他诸多法律中增加了一些重要权利时,农民的权益保护法也得随之增加。但是事实上农民权益保护法是不可能跟得上其他法律的变化的,因为人们不可能天天去修改农民权益保护法以把这些权益纳入到其保护的范围之内。因此,农民权益保护法实是对农民其他更为重要权益的侵害。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保护农民权益在结果上只会有三种可能,一是给予农民比“城里人”更高的保护;二是给予农民比“城里人”较低的保护;三是给予农民与“城里人”平等保护。给予农民比“城里人”更高的保护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它与给予农民权益较低保护一样,是不正义的。因此,农民权益保护法之能给予农民与其他人同等保护。在同等保护的情况下,农民权益保护法就显得极为不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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