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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概念的法律界定——兼对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的反思

  现在我们根据以上两条理路对农民的概念进行分析。首先依第一条路径,从农民概念出发进行分析法律原则。从以上论述我们已经知道,农民的本质特征在于他的社会特征,在于他的依附性和不平等性。从这一概念出发,我们可以从逻辑上推出农民权益保护立法必定在规范上确定农民那种不平等地位及其依附性权益,并对此进行特殊保护。那么农民权益保护立法所确认的农民地位及其权益很明显与其他公民是不平等的,由这样的法律规范所能分析出的法律原则必定是不平等原则。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点,我们可以把农民这个概念转换成农奴或奴隶,现在立法机关要制定一部农奴(奴隶)权益保护法,很明显这样的法律是对不平等原则的公开确认。因此,农奴(奴隶)权益保护法必定是在不平等的法律原则下制定出来的。现在我们依第二条路经从法律原则出发来分析农民的法律概念。根据法律原则的基本含义可知,法律原则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性作用,法律规范不能语法律原则相抵触。现代法律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组成,从这些原则出发,那么法律规范必定体现了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法律原则,否则这些法律规范可以认为是无效的。而法律规范依赖法律概念来表达,因此可以很简单地推出法律概念必定是体现了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法律原则的概念。但是很明显,农民这个概念所能体现并不是一个平等的概念,因此,农民这一概念是违背现代法律基本原则的。我们完全可以依据上述路经来分析法学的其他重要概念。如民法学中自然人的概念。我们可以很简单地推出自然人概念体现了平等、自愿、公平等民法基本原则的,是在法律中可以界定的一个概念。
  二、 对农民 权益保护立法的反思
  中国目前的社会仍然是一个农业社会,其生活的主体绝大多数(一般认为占80%以上)是农民,此外,其他的所谓城里人其祖籍仍然是以农村为核心。“中国不但人口绝大多数是农民,而且城市居民也多是农民的亲属,中国城市没有独立的市民文化传统,而是长期处在城乡一体的中国文化氛围中,‘城里人’包括其中的精华——知识分子,其精神深处都多少有‘农民心态’。” 这些所谓的“城里人”多数是农民的转变,并且这种转变多是一种职业的转变,而不是真正向市民(citizen)的转变。因此,许多学者早就断言“所谓中国问题的实质就是农民问题”,这是有充足根据的。反过来说,“中国农民问题的实质是中国问题”也是十分准确的。现在如果要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那就是要制定一部保护全体(至少也是绝大多数)中国人权益的法律。显然,作为一部国内法(如果是国际法倒是尚可的)的农民权益保护法是不可能完成这项使命的。同时,这也向我们表明:如果中国的民主制度还是一个以绝大多数人意志进行统治的民主制度,那么作为绝大多数人中国农民何以成为中国社会的弱势群体?因此,所谓中国农民是弱势群体以及为这些弱势群体立法的说法,如果不是我们的无知,就是我们的自大。其实不管是从历史经验还是从现实情况来考察中国农民,他们绝对都是推动中国社会前进的一股无穷的力量。他们之所以成为“弱势群体”,不是一个能力的问题,而是一个事实的问题;不是一个天然的问题,而是一个人为的问题。他们在整体上完全有能力成为社会的强者,或者至少不比其他人弱,但是事实上却成为了我们社会中最强的弱势群体。
  造成这种悖论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是法律制度(包括法治观念)是一个最主要的原因。而在法律制度方面,并不是缺少一部农民权益保护法,而是我们已有法律制度对农民权益限制太多。这些法律制度并没有提供给农民与“城里人”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譬如,我国的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没有给予农民与“城里人”同等的劳动就业的竞争机会以及其他福利待遇,这是导致农民工永远是弱势群体的重要原因。虽然我们的法律制度框架的设置是以全体中国公民(当然包括农民)为基础的,其目的在于保护全体中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制度的设置上,我们许多的法律制度与城乡“二元”结构一样,也是一个城乡的“二元”结构。这个“二元”结构是以户籍管理条例为标准,把适用于城里人的法律制度与适用于农民的法律制度分成了两个部分。完全可以适用于整个社会的社会保障法、劳动法、选举法等诸多法律法规排除了农民的可适用性。这样,中国农民的悲惨命运实难避免。因此,现在制定所谓的农民权益保护法对农民权益保护不但无济于事,而且只会加剧对他们更大的歧视和权益更大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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