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后两种类型的和解裁决并不是严格区别的,仲裁庭调解达成的和解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有时并没有多少形式以外的差异。调解可能促进了当事人的和解;当事人和解的意愿非常强烈、预期也很接近时,调解则不过是水到渠成。贸仲《仲裁规则》为了适应
仲裁法的规定确定了如下原则:“在仲裁庭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达成和解的,应视为是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的和解”。以上三种和解裁决在执行效力方面没有差异。
2、从是否说明裁决理由的角度,和解裁决可以分为附具理由的和解裁决和不附具理由的和解裁决。
不附具理由的和解裁决是最常见的形式,仲裁庭的只须将和解协议进行记录或援引来作出和解裁决。
附具理由的和解裁决需要对双方的责任进行简单的认定。仲裁庭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或应当事人要求根据双方和解协议的约定来简单表述双方的责任,比如“由于提供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关于货物杂质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合同违约金条款赔偿申请人损失;申请人考虑到被申请人的诚意和支付能力,同意将违约金减少30%”,裁决结果则根据双方和解协议确定的金额。
在能够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双方一般不再关注理由,并且和解裁决不附具理由还更有利于不伤双方和气。但是某些当事人也有对和解裁决理由的特殊需要,比如承诺赔偿一方的律师希望让自己的当事人清楚自己作出让步的原因,获得赔偿的一方可能希望裁决划分双方的责任作为对以后可能再次出现的纠纷的归责依据。
3、根据和解裁决的表面形式,和解裁决可以分为直接引述和解协议的和解裁决和转化的和解裁决。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仲裁庭是否把和解协议的内容转化成仲裁庭自己的语言。商事仲裁实践中以直接引述形式的和解裁决较为多见。
(二)和解裁决的特征
基于上文讨论的和解裁决的特殊属性,和解裁决具有区别于普通裁决的以下特征:
1、和解裁决较充分的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这个特征包含两层涵义:其一,采用和解裁决的方式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和自愿的选择; 其二,和解裁决的内容是根据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和解裁决是当事人“协议的裁决”。这个特征体现了和解裁决的主要魅力和吸引力,是和解裁决得到广泛应用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作者接触的和解裁决案例中,除了不伤和气的目的之外,双方当事人和解或接受仲裁庭调解主要会考虑到以下的因素:裁决的风险、执行裁决的风险和成本以及仲裁时间的机会成本。
(1)裁决的风险。
通过和解裁决可以控制裁决的风险。无论对于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而言,等待仲裁庭的裁决结果就像期待博彩开奖,结果的不可预见对于双方而言都是巨大的风险。双方会在评价自己的证据力度、法律推理、庭审表现、仲裁庭专业能力以及公正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对裁决的结果进行预测,但是因为事实的难以再现和法律本身的复杂及高度专业性,除了极少数是非分明的案子以外,这种预测都是非常困难的。适当的规避裁决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是当事人选择和解裁决的重要原因。
(2)执行裁决的风险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