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裁决书的形式:裁决应当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3、作出裁决的依据:裁决的作出是以仲裁庭的审理活动为基础,由仲裁庭根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并依据法律作出裁决,即裁决是根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意见作出的。当仲裁庭意见不统一时,应当依据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二)和解裁决与普通裁决的异同
结合本文开始提出的和解裁决的定义,作者发现和解裁决与普通裁决有以下主要异同点:
1、裁决书内容:相比普通裁决,和解裁决无须记载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2、裁决书形式:与普通裁决一致;
3、作出裁决的依据:和解裁决系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作出,而不是依据仲裁庭独立形成的意见,裁决结果完全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自主确定。审理活动对裁决的实体结果没有直接的影响;
4、法律效力:与普通裁决相同。
(三)和解裁决是以裁决形式确认和解协议效力的法律文件
通过以上对比,作者发现和解裁决与普通裁决虽然在形式上相同或相似,但是在作出依据方面却完全不同。
仲裁是表现仲裁庭主观能动性、发挥仲裁庭知识和能力的过程,其关键是仲裁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的审理活动和为确定规则进行的找法活动。仲裁的核心价值是仲裁庭在居中裁判中形成的独立的意见,裁决书是这种意见的体现,并要阐明仲裁庭形成意见的逻辑思路和事实与法律依据。但和解裁决却并非如此。和解裁决是根据当事人合意进行“裁决”,其中无须仲裁庭的探索和智慧,只是借助仲裁庭的权力和仲裁委员会的图章来完成程序上的工作。
基于以上区别,作者认为,和解裁决并非真正的裁决,而是一种“拟制的裁决”或“准裁决”。和解裁决制度的设计只是为了赋予或确认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
仲裁法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力,在形式上与公证制度而不是普通的仲裁制度更为类似。 所以,和解裁决本质上只是一种确认和解协议具有与仲裁裁决相同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二、和解裁决的分类和特征
(一)和解裁决的分类
我国仲裁法规定的“调解书”与和解裁决的法律性质基本相同,可以被视为和解裁决的一种特殊形式。不过囿于其中国特色的称谓,调解书在中国以外的法域进行强制执行时可能面临诸多不便。 本文将不对调解书进行单独的讨论。
1、从制作和解裁决原因的角度,作者归纳和解裁决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当事人事先已经就某些纠纷解决方式或权利义务安排达成了和解协议及仲裁协议,且仲裁协议约定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依据该仲裁协议及和解协议,仲裁庭可以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共同的请求作出和解裁决;
第二,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签订和解协议,并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和解裁决;
第三,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经仲裁庭的主持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并请求仲裁庭据之作出和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