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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解裁决——特别述及和解裁决的风险及其防范

论和解裁决——特别述及和解裁决的风险及其防范


董纯钢


【摘要】作者在本文中对商事仲裁的和解裁决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和深入的研究,从厘定和解裁决的属性入手,归纳了和解裁决的种类和特征,在此基础上重点剖析和解裁决可能造成的风险及其原因,并就风险的防范提出建议。
【关键词】和解裁决 属性 特征 风险
【全文】
  和解裁决(合意裁决,award by consent,agreed award)是指仲裁庭根据仲裁当事人在仲裁开始前或仲裁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经仲裁庭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所做的“裁决”。 和解裁决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或当事人权利义务确认方式, 在仲裁结案形式中占有较大比重。例如,2002年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北京总会共结案408件,其中和解裁决结案31件; 2004年度,截至12月10日,贸仲北京总会共结案346件,其中和解裁决结案30件。 以上两个年度和解裁决结案量都接近总结案量的十分之一。
  因为其简捷、友好、方便执行等特点,和解裁决受到仲裁机构、仲裁员、律师和当事人的广泛欢迎。但是,通过总结和研究商事仲裁办案实践中接触到的很多和解裁决案例,作者越来越深刻的体会到所谓“less is more”的辨证关系对于和解裁决也绝不例外。由于形式和程序上较为简单、概要,和解裁决在性质、合法性和法律后果方面有很多值得推敲的问题。多数情况下大家不会追问这些问题,但是在和解裁决面临法院司法审查或者发生和解裁决涉嫌违法或牵涉案外人利益时,我们会发现很多问题看似简单,却未必能够轻松作答。
  作者将在本文中尝试对和解裁决的属性和特征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对和解裁决的风险及其防范进行讨论。
  一、和解裁决的属性
  探讨和解裁决的属性,秉持怀疑的精神,首先要提出一个基本的问题:和解裁决真的是裁决吗?和解裁决与普通裁决相比有什么异同?
  (一)什么是裁决
  有学者对“裁决”定义如下:裁决是指仲裁庭依法在对提交仲裁的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或进行审理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或与之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书面决定的行为。
  我国仲裁法没有阐述裁决的定义,但是在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裁决作出的依据,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在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裁决书应当写明的事项,包括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借鉴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1条规定,裁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签字,裁决应当说明它所根据的理由,写明日期和仲裁地点。
  结合以上学者意见和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普通裁决的以下属性和要件:
  1、裁决书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作出,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日期和仲裁地点,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规则另有规定,应当写明裁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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