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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权:强化?弱化? ——对一个案件的追问

  探讨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关键在于两个问题:第一,确定民事执行权的主体,即解决民事执行权的来源问题;第二,明确民事执行权的定位,即解决民事执行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位置问题。其中,关于前者,执行权来源于国家,这显然无大的争议,但后者就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在我国理论界有四种不同的声音: (1)司法权说。 (2)行政权说。这种观点强调民事执行不同于民事审判,是行政活动,民事执行权是国家行政权,甚至有人主张,“合理的制度安排应当是,法院只管判决,而把执行判决的工作交由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局去完成。” (3)双重属性说。认为执行权在国家分权属性上具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双重属性,二者有机结合构成了复合的独立的完整的强制执行权(4)不确定说。在实践中,还有部分人认为,民事执行权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力,其性质依附于作出执行依据的国家权力的性质。
  那么,到底执行权是何种性质?
  行政权?尽管民事执行权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单向性,但它与行政权之间的区别仍是非常明显的。主要源自它的被动性和终局效力。强制执行者,以实现私权为目的,私权的可处分性决定了民事执行权的行使一般应经权利主体提出请求,否则不应行使执行权,不应采取民事执行措施。受民事裁判既判力的拘束,执行机关根据生效法律文书采取执行措施之后,除非发生法定的特别事由(如裁判被依法撤销),当事人不得请求以其他途径予以救济,也就是说,民事执行一旦实施,就具有终局的效力,能够产生实体法效果,安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民事执行权的内部运行模式是层级独立制,即不同民事执行机关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每一执行机关都独立地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执行机关的节制。
  司法权?执行权虽在一定程度上是诉讼程序的延续,具有被动性、专属性等特征,但并非其后置程序,它有着自身独立性,它往往是单向的,直接向债务人采取措施,不须经其同意,它的中立性的倾斜,往往更侧重债权的实现。更何况其实,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本身亦存在交叉的可能性。而民事执行权既有行政权的特征,又有司法权的特征。同时又很难说,它是隶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执行权似乎是相对独立地处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边缘。
  可见, 民事执行权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双重属性,其中行政权属性主要体现为执行实施权,司法权属性主要体现为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裁决权。如审查权、执行异议的裁决权 、参与分配的裁决、复议决定权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裁决权。而执行实施权择包含调查权、实施强制措施权、执行财产处分权以及其他执行行为实施权等等。它既有不同于行政权的特征,也与司法权存在明显的差异,简单地认为民事执行权就是行政权或司法权的观点显然是不可取的。鉴于此种情况,将执行权转交给公安或其他行政机关,显然不合适,而即使设置在法院之内,由法官去执行恐怕也不符合法官角色。也正因为执行权既具有行政色彩,又富有司法特性,如何合理疏导、调控、配置执行权才有显重要。
  4 平衡——强化还是弱化?
  执行权的性质决定了它既应具有有力的强制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施加力量迫使其履行,维护法律秩序的圆满,实现债权人利益,但同时,在行使职权时,又需囿于法律限度内,一切权力不加限制便会走向滥用,执行权某种程度上的行政色彩,使得它更需制约。
  而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恰恰是,一方面,执行权过于弱化,常常在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抗拒和对峙时束手无策,而另一方面又过于强大,往往在很少约束的状态下走向滥用。比如现行强制执行程序中若干约束软化的规定,直接导致了强制执行明强实弱的现状:将债务人视为弱者,一再给债务人宽限和容忍,却忘记了信用的缺失使大量债务人正是靠欠债而发家;漫长的诉讼和执行程序使那些(特别是那些对自己应履行债务了然于心的恶意债务人)获得了丰厚的时间利益,这一时间利益又往往带来了经济利益;迫于各种势力的复杂因素,追求一种“稳定”,却导致另一种不稳定 。这倒令笔者想起在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联邦法院要求消除种族隔离的判决在南方诸州受到白人和州长们的有组织的抵制,专收白人的学校仍然对黑人学生说不,联邦法院怎么办?“结果派出了联邦军队,荷枪实弹的军人进入小石城,赶走围在学校门口的州长和白人,黑人学生昂首阔步的走入校园。” 这样的力度,这样的贯彻法律的魄力,这样的对司法文书权威的支持,令人吃惊。但当然另一方面,正因为对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就应当然具有不可违的执行力,正因为它的强大和无法抗拒,它也同时更应有足够的程序设计来加以约束,以防止其滥用,损害另外一种正当。当然诉讼过程的正当合法、充分救济和公正,司法权威的建立,信用的充足,执行和解、调解制度的完善,透明度与知情权的增强,同样不可或缺。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须知执行程序是为实现私权,自应力求简洁,便其满足。但债务人之利益,仍须兼顾,始足以贯彻法律维持公平之目的。这就是平衡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制衡,是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是程序与结果的权衡,是刚性和柔性的发挥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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