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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权:强化?弱化? ——对一个案件的追问

  执行的过程,终究同样是法律精心设计的程序,同样要实现某种结果——简言之,就是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尽管程序总是某种通往结果的手段或工具,但程序法绝不仅仅只是边沁说的“唯一正当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实现实体法”,对结果的过分追求,往往是走向正义的反面。它应当有着自身独特的价值,能够使结果的实现更具正当性和适当性,执行程序中同样存在对抗和抵触,同样需要正义与正当,执行难和乱的现象正是反衬了这一点,过多的追求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程度,债务人的义务履行,那种对程序的刻骨的轻视几乎可以在立法和实践中随手撷来,具体而言,常有两种倾向,所谓义务说,其价值取向在于竭力追求债务人义务的履行,过分强调义务的履行,容易导致对债务人履行能力的淡漠,不去考虑或分析案件中执行的具体原因,不去关注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正当的合法要求,使执行成为一种施加于债务人的暴力,恶果昭然。
  权利说 ,即把强制执行定位于通过强制手段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以实现当事人的债权为己任。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奔波忙碌,煞费苦心,竭尽所能。当该债务在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后仍得不到全面实现时,便慨然叹为“执行难”。债券一天无法实现,当事人就一天也不满足,忽视了某种程度上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履行能力决定了执行的成功与否,以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由此导致司法权威在社会公平中的极度衰退。“执行法官追求的司法价值是不挟偏私的去穷尽法定职责,而不应以当事人债权数额实现多寡论优劣,更不可背起债权人经商风险的沉重包袱” 。我们怎能仅以债权人利益是否完全满足,财产执行多少等结果的实现论英雄?
  甚至某种程度上,法院案件执行的程序价值高于执行结果的价值,因为执行程序对执行结果具有保障作用,但是否由此就可以认为规范的执行程序必然出现良好的执行效果?翻一翻至今还放在我们案头的法院执行难的调查报告,就会发现这种逻辑推理并不使人信服。因为考察执行结果必须以个案执行条件为背景,如果脱离了具体的执行条件来谈执行结果,无疑是极不现实的。执行程序与执行结果的关系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无论执行结果怎样,执行程序始终是引导每一个案件执行活动发展必须具有的行为状态。二、执行程序与执行结果是一种历时性关系,即在执行运作过程中,执行程序价值的实现在先,执行结果是这个过程的目的,其价值的实现在后。这应该成为评估执行程序公正价值的新视角,它使我们看到那种将公正执行的理解囿于良好执行结果的出现,是忽略了作为一个运作过程的执行程序所需要的公正表述,以至有时使执行人员羞羞答答地用传统的百分比方式计算着执结率。现实执行环境是复杂的,这使执行人员不能为了追求一个执行结果而毁损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执行规则,因为这无疑是蹊田夺牛;也不能为等待执行结果价值的出现而丢弃眼前对程序公正的高扬,因为这无疑也是顾此失彼。
  3执行权——司法还是行政?
  “权力也是一种权利” ,但权力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权利,它本源于权利,又是权利实现的保障,“权力是强制推行自己的意志的能力和可能性” 。因此,也可以说,民事执行权是执行机关强制推行自己的意志,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能力与可能性——在具体形态上,表现为执行机构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之执行程序——就这一点,似乎学界并无异议,但对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却是各执一词,由它决定的执行机关的设置与执行程序的设计在各国也因此各呈差异。目前,我国正在改革民事执行工作管理体制,重新设置民事执行机关,并酝酿民事强制执行单独立法,因此,研究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不同的路径,很可能设计就会走向不同的方向,并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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