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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权:强化?弱化? ——对一个案件的追问

  三 探源:背后的症结
  1法官的角色
  首先,究竟由谁来执行?——当我们看到那些身披法袍、象征着权威的法官们颠离于执行路上,当他们由被动变为主动,由超然变为功利,由权威变为权力的时候,我们或许会问:由法官来担当执行的角色,是否是种错位?
  身负司法权的法官,裁判是他们的天职。诉讼一定是一种“三方组合”,控辩双方应地位平等,均衡对抗,不能拥有特权。这就必须凸显法官的裁判者地位,法官须永远保持中立的,不偏不倚。程序正义的重要一点,就是营造法官的中立性。它关系着诉讼构造的合理化、正义的实现和程序的公平,“法官在抗辨之中是公平和合法的保证者”他须是一个决断的人,也要是很好的聆听者,他们“应该超然、中立的主持法庭,他们被期望根据一定场合的事实适用法律,不能让个人的观点或偏见影响决定。” 否则“法官就不复存在了”。 而认为法官只是“穿一件……长袍和任职宣誓,不再是一个人,被剥夺了所有爱好,成为一个无感情的思考机器,是一个危险的神话”。因此如何从程序上保证法官的中立就成为必须。同时,法官还须是被动的、保守的,它不能像行政权一样主动而积极。而我们的执行中,执行局或者是执行庭的设置,其组成人员仍然和审判庭一样,都是法官,一样存有审判长制,且不管审判长是一种领导职务还是一种资格,是临时的还是固定的,它们既对执行案中的异议等进行裁决,又对某些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同时还肩负执行任务,执行权与裁判权纠合一起,法官角色与执行员角色重叠,司法权与行政权尽然“异途同归”了,还谈何分权与制约?而“当一个国家整个的司法体制处在这么一种我审判我执行的状态时,那是非常危险的。”
  当然这种危险不仅源于它的约束机制的匮乏,同时也缘自深受法外因素的施压。就像“公检法”这个我们耳熟能详的短语一样,法院看上去似乎并不具备一种单独的权威,这是法院长期以来作为政府附庸角色带来的一种政治上的弱势,一种在行政权威面前多少显得怯懦的地位。“不要问法院能为政府做什么,而要问政府能为法院做什么”。可是过于浓厚的行政色彩,有时军事化的作风,一方面受制于各方压力,另一方面却是不够约束的权力,这在执行程序中体现尤为明显。我国司法实践中,由法官履行执行职权,他们身披法袍,还要承担行政官的主动职能。这对执行权性质的定位,往往起到了惑众和干扰的影响,同时也降低了法官的权威性——这种权威部分程度上应当是来自法官的清高和保守的,而不是主动冲锋陷阵。因此,摆正执行主体的位置,是首要的。对于执行权的分配,前提便是公力救济取代了私力救济,执行权成为一种垄断性的国家权力,因为私力救济不存在应归属何种国家机关行使的问题。
  2 程序还是结果?
  正义是法律的灵魂,而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取舍,总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前者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正确性,后者则关注达到结果所运用程序的公平与正当性。当然这些争论大多是针对诉讼程序,并且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程序正义的实现,那么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同样存在程序与实体正义的冲突?——究竟重要的在于过程还在于结果?程序和结果,在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得时候,我们何去何从?为什么我们一定要以执结率——结果来衡量执行的成败?
  在执行程序中,基本不再需要继续对事实真相的探求,因为诉讼程序已经给了我们结果。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与实体审判程序相比有一个最大的不同,就是案件纠纷已是相对地尘埃落定,获胜一方的当事人主张权利已经有了法律依据。为此,法院强调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实体审判确认的内容,甚至唯执行结果而是求,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昭示了执行人员忠于职守的品质。但是,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还意味着案件执行是一个有着一定规则、次序运作的过程。如何展开执行活动,尤其是强制与对抗汇合在一个焦点的时候,执行人员的一举一动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都会在这一过程中充分地反映出来,不仅为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看得真切,也为整个社会所关注。在执行实践中会出现这种现象:如果执行人员圆满地达到了执行结果,却因执行程序的不公正,使人们减弱了对这一结果肯定的程度,甚至怀疑实体审判确认的正确性。反之,由于执行程序的严谨和执行方法的周全,足以使客观造成的法院执行不能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并因执行程序的公正性赢得申请执行人和整个社会的喝彩。为什么会产生这一效果呢?就在于执行程序中存在着独立价值,或叫程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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