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有些关联企业设立有总管理处,或者类似的专职机构。法律上亦应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这类机构属于非独立法人,其管理人员因执行职务所发生债务或侵权责任,按照民法的规定,应由行为人负责。但考虑到受害人的利益,在关联企业情形下,可以特别规定由行为所属公司负连带责任。
4.关联报告及联合财务报表
编制关联报告及联合财务报表的目的在于明了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的法律行为及其他关系,以便于确定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责任。关联报告应由从属公司董事会编制,由监事会审查,向股东会报告。联合财务报表应由关联企业中的控制公司的董事会编制,由监事会审查,然后由股东会认定。最后由控制公司将其依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方法公告,并申请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施天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See, Urich Immenga, Compang Systems and Affilliation, Chapter 7,Volume XIII of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J.C.BMohr(Paul Sieback),1985,at P.8
See, Marcus Lutter, The Law of Groups of Companiee in Europe: A Challenge for Jurisprudence. Forum International. Vol.1,1983,Nr.1 at P.10.
See, Marcus Lutter, at P.9.
参见张汉搓:《香港
公司法原理与实务》,北京,科学普及出版社1994年版,第218页。
See, Ulrich Immenga, Supra. at P.9.
该法于1965年9月6日公布,1993年7月22日最后修改。
AKtG※291~338。
AKtG※15~19。
See, Frank Wooldridge, Connected Undertakings and Groups of Undertakings under German Law, Anglo-American Law Review. Volume 24, January-March Number 1,1935. at P.69.
See, Marcus Lutter, Supra., at P.5.
See, Ulrich Immenga, Supra, at P.11.
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1995年修正),第
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第
36、
37、
38、
39、
40、
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第
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第4章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