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控制公司超越了正常的商业交换的界限而实际上侵占了企业的某些重要财物时,利润的移转就成了资产的移转了。常见的情形如:控制公司要求转让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因为不存在可以衡量这样的资产的可靠的标准。控制公司也可以要求出让机器或土地等实物。一种情形就是从属公司被迫从母公司那里租赁废弃材料。由于租货的继续给付实际上导致了公司资产的实物部分的移转。
对公司管理施加影响并不当然导致资产的损害。然而,所施加的这种影响对从属公司产生的物质上的不利在某种程度上却是为母公司的利益服务的。其所发生的直接效果是减少生产、重新订购货物、重新安排销售市场、限制投资或只允许其与关联企业内部的其他成员进行交易从而割裂其与公开市场的联系。
因此,存在于关联企业中的内在的利益冲突远不止于破坏了公司内部的合法的权力系统结构,而且直接危害了关联企业中成员公司的资产。
公司法上所要求的维持资本以保护债权人的基本原则变得不确定了。同样地,禁止将资本分配给股东作为回报的规则以及利益和资产移转的规则也在事实上给废止了。在那些把利润的使用交托给股东来决定的公司中,当利润在进入财务报表之前就被悄悄地转移给控制股东了时,决策的权力就这样毫无意义的放弃了。
由此可见,利益冲突严重地存在于关联企业之中,它表现为一种多数利益(majority interest)对少数利益(minority interest)的侵害,即对外界人——少数股东(minority shareholders)和债权人的侵害。
关联企业给法律带来的问题
关联企业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势必要反应在法律上。这就是
公司法上所承认的“公司是独立的主体”这一假定被现实的经济事实推翻了。因为,在关联企业情形下,作为关联企业的成员在事实上须听命于他公司,接受他公司的控制。这种控制权的存在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公司法上的从属公司少数股东及债权人的问题,
证券法上的内幕交易问题,税法上的“非常规交易”问题,及垄断法上的反垄断问题,以及国际法上的跨国公司的问题。本文只侧重于
公司法上的问题及
公司法对关联企业的反应的问题。
由于关联企业中支配与控制因素的存在,在
公司法上出现两大问题:其一是如何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问题?其二是如何保护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的利益的问题?
第一,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在控制公司的指挥控制之下,从属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主体,但在经济上却部分或全部地丧失了其自主性。因此,从属公司的经营往往不是为了其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控制企业或关联企业整体利益。从属公司的营业计划也常常是整体关联企业营业计划中的一部分或者一个环节而已。从属公司的人力、财力、物力常常被利用来作为追求整体关联企业或控制企业的利益的资源和工具。在某些极端的情形下,从属公司的设立往往只是为了增进另一家“模范公司”的经营或营业利润而已。
然而,从属公司本身又是法律上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与第三人进行交易而得享受一定的债权和承担一定的债务。因而,从属公司资产的减少势必影响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母公司或某一关联企业成员公司为了要逃避债务而把资产转移到另外一家成员公司,则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受到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