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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评论2003年:给犯罪人司法的人文关怀

  谈到犯罪人权利的保护以法院判决为界有两个阶段:一是羁押阶段,当然这是还不能称其为犯罪人而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其享有会见律师的权利(当然目前中国这一权利往往是空置的,不仅是犯罪嫌疑人,律师的正当权利也往往受到限制),享有不受刑讯逼供的权利(相对应的,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有不刑讯逼供的义务,尽管这一义务时常被违背甚至成为获取口供的重要手段)等等;这些权利往往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以条文规范侦查、检察机关的行为为主要的形式,尽管在今天的国很多基本权利还不能得到完全实现,但是正在逐步实现,关键原因正是在于对公、检二机关的明文约束。而犯罪人权利最容易被侵犯的却是在第二个阶段,即宣判后的服刑阶段。可能犯罪嫌疑人已经没有任何嫌疑地成为了真正的犯罪人,已经受到了法律否定性的评价,那么监狱的看守往往会漠视其正当权利,任意扩大否定性评价的范围(比如刑期或剥夺政治权利等),造成对犯罪人正当权利的侵犯。
  比如囚犯在遵守监狱秩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被狱吏殴打,在被其他囚犯所欺辱时,狱吏有阻止的义务(这一悲惨遭遇往往会发生在犯强奸罪尤其是强奸幼女罪的犯罪人身上);比如囚犯在患病的时候有得到正常治疗的权利;比如囚犯有与家人正常会面、通信的权利等等。
  讲到这里很多人或许会问:他们已经犯了罪,为什么还要对他们这么“好”?我想解释的是,首先,这不是什么人可怜囚犯,要对他好,而是囚犯享有其正当的权利,在法律否定性评价之外,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加以侵犯和剥夺,这是一个犯罪人在犯罪之后作为一个人,享有的基本的做人的权利;在没有剥夺政治权利时作为国家公民之一,所享有的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的权利。其次,我们对犯罪人的评价,尽管免不了会搀杂一些主观的道德评判,比如对盗窃了自家东西的毛贼咬牙切齿,不肯宽恕,甚至嫌判得还太轻,不足以解恨,但是最底线的是,我们必须尊重一个和我们一样的人——
  一位公民——尽管他犯了罪,他有错。如果我们的观念中仍然是“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的文革思维,那么无疑是一个正在建设中的法治国的无比悲哀!再次,整个社会需要一种宽容的精神,因为你对待别人的态度往往会是别人对待你的态度,当然我的意思并非大家都会成为犯罪人,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每个人都是一个潜在的犯罪人。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才能营造一个宽容的社会氛围;一个充满仇恨、充满杀机的社会是可怕的。最后,是对刑罚的反思。在普通人看来,刑罚是法律规定的,是统治阶级制定的,没人去思考它的正当性:刑罚是重了还是轻了?为什么要有刑罚?除了刑罚是否还有更好的方法?一直追问下去,其实就是很多刑法学者苦苦思索的问题——刑罚的正当性和本源。通俗的说,刑罚制定出来,根本的目的并不是要把犯罪人一棍子打死,真的把他打翻在地让他永世不得翻身;而是希望通过刑罚这一手段矫正犯罪人的行为,使大多数犯罪人能正常的回归社会,最终保证社会的安定、国家的稳定。试想,如果犯罪人在矫正期间受到了不公正的超出了否定性评价以外的对待,他是不是会产生逆反心理,即使刑满释放,他心里充满的是对社会和国家的感激还是满腔的愤怒和痛恨?相比之下,您认为哪一种方法更能让这个社会安定,让我们的国家稳定呢?
  前一段时间在讨论死刑犯有没有生育权,一个死刑犯的妻子在丈夫要上刑场之前能同房一次给丈夫留下血肉,传个香火。不知道这个要求是不是得到了满足,是以怎样的形式得到了满足,但是让我忧虑的是我们讨论的前提根本就是不存在的!死刑犯,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他不能选举,不能被他人选举;在不久之后,生命权也将被剥夺。但是,在这一否定性评价之外的权利被剥夺了吗?没有,无论是生育权还是名誉权,都没有被剥夺,即使对待一个死刑犯,我们也要用充满人道主义的爱心去尊重他,尊重他的权利。我们讨论死刑犯有没有生育权,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我们对犯罪人正当权利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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