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一个“责任政府”。
我们的各级政府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首先应当对人民负责,体现“责任政府”的理念。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为人民服务”和“对人民负责”也历来是党和国家的政治信条。但是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由于历史上“个人集权”的影响和体制上诸如“官本位”、“任用亲信”、“地方保护”等流毒,一些政府机构和官员实际上背离了
宪法和政治信条的要求:他们不是对人民负责,不是把人民利益作为最高的宗旨,而是对上级负责、对自己的仕途负责,甚至完全把自己个人的利益作为行动的最高准则。
要建立起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逐步树立起政府的权威,首要地就是要端正行政官员的态度:没有负责任的行政官,必定没有负责任的政府。非典防治过程中,我国逐步强化了政府负责制和官员问责制,措施之得力,要求之严格,是建国以来所未见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法律责任一章共有8条,其中有7条都是针对政府部门和官员未能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规定。人事部和监察部也加大了监督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力度,“对在防治非典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不服从指挥而贻误工作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对在防治非典工作中思想不重视、措施不落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致使出现疫情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致使疫情扩散和蔓延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这些措施有效地遏制了“对上负责”的现象,从制度上强化了依法行政、向法律负责、向人民负责的观念。而这些观念的形成,也正是我们建立责任政府的基石所在。
正如陈良宇同志在2002年6月10日召开的市政府工作会议上所指出的,“我们要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勤政为民的责任政府。” 的确,要推动上海今后的发展,必须加快落实政府职能强化、弱化和转化的要求,建设一个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勤政、廉洁、高效、务实的责任政府;必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努力提高行政水平,变“审批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在服务中管理,充分发挥政府克服市场失灵的作用。积极地把可以转让的社会职能转移到社会中介组织,更好地集中精力做好政府该做的事。责任政府的理念,也正是在此处得到了充分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