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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评论2003年:我们需要一个怎样的政府?

  非典的警报解除后,我们对政府信息公开,对如何建立“阳光政府”进行了更多的反思:上海市府以此为契机建立和完善了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将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务在第一时间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徐汇区政府在孙潮区长的动议下将民众代表请进决策会议,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逐步将政府决策过程公开化。这一切,正是逐步走向“阳光政府”的一个信号。
  
  
  我们需要一个“法治政府”。
  众所周知,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无论是私人的权力还是政府的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使掌握权力者受到一定行为方式的约束。法治政府的理念固然承认并重视民众的守法,但其重点不是“治民”,而是“治官”,其基本的精义在于“治国者先受治于法”。诚如哈耶克所言:法治是指“政府在其行动中应受固定的和事前宣告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人们有可能十分精确地预见到当局在一定情况下使用其权力,并在这种了解的基础上计划个人事务”。法治的这一要义根源于权力的性质,因为权力具有侵略性和扩张性,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线的。 受限制的政府权力乃是世界上最有力的,最肆无忌惮的力量,而且滥用这些权力的危险也是始终存在的。换言之,权力总是不断地争夺法律的实质。如果不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如果政府权力的行使缺乏标准,那无疑是对专制的认可。因此,一个法治的社会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力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通过立法为政府设定规则,通过广泛的分配权力来制约权力,通过政府间的权力分配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
  防治非典的过程中,许多学者、政府官员呼吁通过立法扩大政府的权限,以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战胜非典。按照常人的思维,这的确是言之有理,因为没有相应的人力、物力、权力的支持,政府这台机器是无法在与非典的决战中正常运转的。但是,非典结束之后呢?能用什么方法来刹车,让政府重新回到正常的轨道上呢?我们对照一下美国的经验:美国的建国理念是源自于对政府的极度的不信任,“三权分立”的初衷也正是为了遏制政府权力;甚至在独立战争结束后的七年时间里美国是没有一个联邦性质的政府的,美国的国父们和普通民众担心政府权力的过度扩张会侵犯公民的自然权利。“9•11事件”之后,美国行政机构的权力大大增强,美国民众爆发了大规模的抗议——这一点与我们中国的传统思维是背道而驰的:政府权力大了,不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吗?最终不也是为了老百姓吗?事实上,中国传统理念认可的国家本位而非社会本位,崇尚的是权力本位而非权利本位;中国民众没有珍惜个人权利的习惯,也没有权利意识的传统。而法治所追求的恰恰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对政府权力的限制。非典的肆虐,让我们感到生命的可贵,但与此同时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反思一下公民权利的宝贵?反思一下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无所不能但时时刻刻可能侵犯你权利的万能政府还是一个勤恳工作但权力受到法律限制的法治政府?
  没有一个法治的政府就没有一个法治的国家,公民的权利也不会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正因如此,我们期盼一个法治的政府,以权利本位为价值取向,以依法行政为基本原则,以立法监督司和法审查为保障,最终实现终极的人文关怀,承认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野,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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