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国内立法层面,加紧研究“PSI”海空拦截原则及其涉法问题,完善我国的有关国内立法。
“PSI”拦截原则要求参加国:“于必要时,审查并加强相关国内立法、相关国际法及其法律体系以获得法律上的支持;”“采取具体行动支持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投送系统和相关物品的拦截,在其国内法允许的限度内并依照其国际法义务,(1)不向有扩散之虞的国家或非国家实体转让或协助转让任何此类货物,不允许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从事此类转让;(2)自行或根据其他国家的请求或其提出的正当理由,在本国内水、领海或任何其他国家领海之外的海域采取行动,登临检查悬挂本国旗帜的有为“无赖国家”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投送系统和相关物品嫌疑的船舶,并没收可以认定的此类货物;(3)严肃考虑在适当情形下允许其他国家登临检查本国船舶,并没收此类货物;”如果美国依照上述标准请求我国参加或协助其进行有关海空拦截行动,我们的行动就必然涉及我现行国内贸易、海关、海洋、航空等一系列具体的法律问题。但目前我国内有关立法,尤其是海洋立法还非常不完善。比如,我《领海法》和《专属经济区法》还没有实施细则;我国还没有《领空法》;我有关海洋立法和空中管制法规中,对外国军用舰机进入我国和在我国管辖海空域的活动监管问题等都处于空白。我国国内法存在的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研究并加以完善,当然不仅是为了“PSI”,而应该是为了更有效地维护我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在国内执法层面,应加紧为海空力量和有关海空执法力量拟制海空拦截规程和标准化的海空执法程序,并加强相关执法和海空拦截演练
“PSI”拦截原则要求参加国“采取适当行动:(1)在其内水、领海或毗连区拦截或检查可合理怀疑载有运往或运自有扩散之虞国家或非国家实体的此类货物的船舶,并没收此类货物;(2)执行可合理怀疑载有此类货物之船舶进出港口、内水或领海的条件,比如要求此类船舶在进入港口、内水或领海前必须接受登临、检查或没收此类货物;”此种行动一旦实施,不仅涉及我海上执法力量,更涉及我海空一线兵力的平时行动。但到目前为止,我海空兵力和我海上执法部门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和标准化的海空执法程序。考虑到可能的“PSI”拦截行动涉及的是外国船舶或飞机,绝不可能随意执法。因此,必须尽快为我海空力量和有关海上执法力量拟制一套符合国际惯例的标准化的海上执法规程,并依此开展相关的海空拦截和海上执法演练。当然,此举也绝不单纯是为了“PSI”,而更应该是在新的国际形势下,完善我国的海防和空防管理体制,强化我监管管辖海域及其空域的基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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