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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防扩散安全倡议”及我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PSI”设想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对“任何运载工具”进行拦截。这种单边的极端做法存在严重法律缺陷和问题。它严重侵害了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法律上讲,这是以美国为首的国家“遏制”和“限制”另一些国家发展“自卫”能力而采取的单边行动。其法律依据是存在争议的“预防性自卫”和“先发制人”,在目标选择上采取的是双重标准,破坏了公海自由制度,领海无害通过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和船旗国专属管辖制度,将导致现行国际海洋法秩序的混乱。
  三、对策建议
  “PSI”之与我国,有三个层面的问题:其一是外交政策,即我国是否认同防扩散总体目标,是否认同美国提出的目标国家,是否认同美国的双重标准。答案显而易见。我们只能认同防扩散总体目标,但应绝对反对美国所主张的双重标准。因此,在这个层面上我应加强与国际社会的磋商与协作,反对美国的双重标准;其二是国际法律,即我是否认同美国在国际法之外采取单边行动,是否认同美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对“任何运载工具”进行拦截或拿捕?答案也显而易见。为了实现国际社会共同的防扩散目标,我们可以承诺具有我国国籍的公司、船舶和飞机不从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甚至也可以承诺我国领土(包括领海和领空)和我国管辖海域及其上空不成为扩散之“通途”,但我们无疑要坚决反对美国及其盟国可能对我国船舶或飞机或在我国管辖海域及空域对别国船舶或飞机采取任何单边拦截行动。我必须敦促美国在国际法框架内实现防扩散目标,必须强调防扩散不能破坏现行国际法秩序,侵害有关国家的主权和管辖权。其三是国内立法和海空执法问题。从地域上看,美国提出的拦截目标国家中,北朝鲜与我海陆空毗临。美国也将其作为拦截的重点。美可能采取的海空拦截行动必然会离我不远,请求我进行协助的可能性也很大。我是否进行协助,如何协助,由哪些部门实施协助,我国内法是否有授权,我海空兵力及相关海空执法部门是否有行动规程和相应的训练。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为此,我们具体建议:
  (一)在外交层面上,采取措施敦促美国在更大范围内讨论PSI涉及的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律问题
  ——由联合国安理会讨论防扩散问题,重点应讨论防扩散的总体目标、拟订目标国家标准、拟制防扩散的海空拦截原则。
  ——在区域或次区域组织或相关会议上,讨论区域国家在防扩散领域的国际合作原则、协作规程以及行动指南。
  ——加强国际合作,拟订国际性或区域性的防扩散公约,建立合理、公正的、合法的防扩散的国际合作或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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