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防扩散安全倡议”及我对策建议
任筱锋
【摘要】本文对美国提出的“防扩散安全倡议”所涉及的国际法、尤其是国际海洋法问题进行了研究,并针对目前国际反恐怖斗争形势,提出了我国在外交、国内立法和执法层面可采取的具体因应措施。
【关键词】防扩散、PSI、船旗国管辖权、海空拦截、海洋法
【全文】
一、“防扩散安全倡议”的提出及其操作情况
“防扩散安全倡议”(Proliferation Security Initiative,以下简称“PSI”),是美国总统布什在2003年5月31日举行的“八国集团”峰会上提出的一项旨在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投送系统和相关物品进出“有扩散之虞”的国家或非国家实体的政策倡议。该倡议号召国际社会组成海空联盟,对有运载此类物品嫌疑的船舶和飞机进行拦截,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投送系统扩散到“无赖国家”(具体指北朝鲜、伊朗、利比亚、苏丹、塞拉里昂和古巴)。2003年6月中旬,澳大利亚、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波兰、葡萄牙、西班牙、英国和美国在马德里讨论了这个计划。美国将该计划细化为“在公海和协作国家的领海和群岛水域拦截可疑船舶和飞机”。2003年7月,上述11国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召开会议,讨论了在海上单独或集体采取拦截行动的细节和相关法律问题。
2003年9月4日,美国白宫新闻办公室公布了“PSI”涉及的海空拦截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PSI”号召所有参加国:
1、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有效措施拦截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投送系统和相关材料运往或运出“有扩散之虞”之国家或非国家实体;
2、建立便捷的防扩散情报交换程序,将适当的资源和力量致力于防扩散海空拦截行动,在拦截行动中最大限度地进行国际合作;
3、于必要时,审查并加强相关国内立法、相关国际法及其法律体系以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4、采取具体行动支持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投送系统和相关物品的拦截,在其国内法允许的限度内并依照其国际法义务,(1)不向有扩散之虞的国家或非国家实体转让或协助转让任何此类货物,不允许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从事此类转让;(2)自行或根据其他国家的请求或其提出的正当理由,在本国内水、领海或任何其他国家领海之外的海域采取行动,登临检查悬挂本国旗帜的有为“无赖国家”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投送系统和相关物品嫌疑的船舶,并没收可以认定的此类货物;(3)严肃考虑在适当情形下允许其他国家登临检查本国船舶,并没收此类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