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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压缩版)

  法律责任是一个历史发展的产物,各种法律责任的形式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古代的法律责任与近代和现代的法律责任就有很大的不同,现代的许多法律责任在近代和古代的法律中是找不到的。但在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看到由于法律责任的本质就是对责任主体权益的限制或剥夺,而责任主体能被限制或剥夺的权益的种类又毕竟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无限地发展出各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可以说,法律制度越成熟,越难以发展出新的责任形式。因此,当近代和现代的法律制度逐渐成熟以后,法律所能使用的责任形式就基本上被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所“瓜分”完毕,而且为了表明它们之间的责任形式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重合,因此,便做起了文字游戏,把许多从责任的内容上来说是相同的责任变成了不同的责任,上文所说的罚款与罚金就是典型的一例,当然,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之区分所表明的文字游戏就更明显了。这种文字游戏是有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那就是使人们明确它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分别属于不同的部门法。另一方面,这种文字游戏的缺陷也是很明显的,那就是使人们误认为法律责任之间的区分是泾渭分明的,有些责任只能是民事责任或只能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且,当人们看到某一责任形式时,根本不需去关注其所属的部门法,直接就可以从名称上判断其部门法性质,如看到罚款就知道它是行政责任,看到罚金就知道它是刑事责任。他们没有看到的是,这些责任在内容上没有什么区别,要判断其区别就必须探讨其所属的部门法,但传统的部门法及部门法学已经通过文字游戏的方式对这些问题给以解决了,在给人们以方便和效率的同时,也造成了人们思维上的懒惰与误解。
  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没有机会参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对法律责任的“瓜分”,但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又不能不规定法律责任,因此,经济法只能大量借用传统部门法所使用的法律责任,而且这时已经不能再采用文字游戏的方式来解决经济法责任与其他部门法责任在名称上的一致的问题,再加上本文所指出的传统文字游戏所导致的人们思想上的懒惰与误解,把经济法责任等同于其他部门法责任的观点就不难理解了。看到赔偿损失,人们就会直观地认为它就是民事责任,而不用去探讨其所属的部门法。传统的赔偿损失之所以是民事责任,是因为它一般是由民法所规定的责任,并不是因为它本身就是民事责任。由于传统的部门法中,一般只有民法采用赔偿损失这一责任形式[12] ,因此,人们很容易产生把赔偿损失等同于民事责任的误解。实际上,赔偿损失不过是财产责任之一种,它既可以为民法所使用,也可以为其他法律部门所使用,当为其他法律部门所使用时,就属于其他部门法的责任。比如在行政法中,许多学者也认为存在赔偿损失这一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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