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的分类
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的分类是学界对法律责任最通常、最重要的分类。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是指根据法律责任所归属的部门法而确定的法律责任的性质。任何部门法都必须有属于本部门法的法律责任,否则,该部门法就只能是书面上的法律,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强制作用。法律责任本身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它必须依附于某个部门法而存在。
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和违宪责任等。这是目前学界比较公认的对法律责任的分类。但关于这一分类的标准和结果,学界尚存在着一大分歧和一大误区。
一大分歧是以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为标准,法律责任所包括的具体种类。对此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①只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 ②还包括违宪责任;[2] ③还包括诉讼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3]既然我们以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为标准对法律责任进行划分,那么就必须从部门法的划分出发,根据现有的部门法划分来确定法律责任的具体种类。虽然学界对于部门法划分的理论尚存在分歧,但有几点是公认的:①作为独立部门法而存在的,不仅仅包括民法、行政法和
刑法,认为法律责任只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观点是不全面的;②国家赔偿责任所属的部门法是
国家赔偿法,而
国家赔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子部门法,国家赔偿责任属于行政责任之一种,不是与行政责任相并列的一种法律责任;③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存在已经得到了法学界以及立法界的普遍承认,因此,经济法责任是一个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并列的独立的法律责任。综上,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经济法责任、诉讼责任和违宪责任等。[4]
一大误区是指许多学者把根据法律责任的内容性质对法律责任的分类与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的分类相混淆,即认为以法律责任的性质为标准,只能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而不可能存在其他的责任形式。这一点特别体现在经济法学界,如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经济法对违反经济法的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形式。”[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