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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与中国监狱管理制度改革初探

  1)更新观念,牢固树立罪犯改造是监狱的唯一职能的观念,坚决摒弃“改造与生产互相促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丰收”这种看似“善良”但却非常有害的观念。
  2)保证监狱有充足、可靠的经费保障。监狱所需经费应全部由政府拨款,强调监狱企业生产的非营利性。监狱企业组织犯人生产的目的限于有利于犯人释放后的再社会化,而不应是为监狱创收。
  (二)行刑社会化的推行
  行刑社会化是当代西方刑罚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向,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调动监狱外的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合力救助、改造罪犯,并保证和巩固行刑效果。从具体制度来看,最能体现行刑社会化思想的是开放式处遇制度。
  中国监狱目前普遍存在改造方式、手段单一、落后的问题,片面强调自由刑的运用,以致于“监狱化”问题很严重,犯人出监后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现代刑罚的社会再适应功能在我国没有很好的体现。为此,在我国的监狱管理中应大力推行行刑社会化思想,明确监狱不应是隔离于大社会的“小社会”,而应与社会紧密联系。在具体制度上,一方面,借鉴英国做法,宜将自由刑分为社区刑罚和监禁刑罚两大类,在刑种建构中注意保留被判刑人与社会的联系。监禁刑罚的目的不应再以隔离罪犯于社会为能事,而是努力维护犯人与社会的联系,积极促进犯人重返社会。另一方面,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引入“劳动赔偿”的方法,即让犯人无偿为社会服务一定时间,以此来替代部分自由刑。并可尝试引进“家庭监狱”制度,对一些轻犯不关进监狱,而是让其在家里服刑。
  总之, 行刑社会化的推行就是要求监禁刑的适当减少 ,给更多的犯人以非监禁处遇,通过开放式处遇制度,使犯人与社会保持密切联系,避免“监狱化”问题变得更为严重。
  (三)建立科学的分类分级体系
  我国目前监狱管理中的分类分级体系存在诸多弊端,这在前一部分中已有论述,针对这些弊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改进静态分类制度。现行的静态分类制度(即入监时的分类)存在分类标准不统一、不科学等问题,监狱管理者应对有不同人格倾向的罪犯的作案动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以罪犯的犯罪动机为标准进行静态分类,真正实现行刑个别化的分类目的。
  第二,确立动态分类体系。动态分类,即犯人入监后在改造过程中根据其其改造表现的好坏对其进行的持续的再分类。这种分类是实行现代监狱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累进处遇制的基础性环节,有非常重要的意义。⑤ 设立了台阶式的处遇级差后,就可以根据犯人改造表现的好坏,给予其自由程度不同的级差待遇。如果改造表现持续良好,犯人可以获得自由度越来越高的处遇,并有望通过假释等途径最终重获自由,但若表现不好或时好时坏 ,处遇级别也会相应升降。在动态分类(设级)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分级要贯穿刑期的全过程,要根据行刑改造的基本运动规律来设级;
  2)要注意各级之间的连贯性、统一性和衔接性,特别要注意升降级的环节,使服刑罪犯沿着级差阶梯动起来;
  3)强调各级之间运动的灵活性,鼓励竞争,优胜劣汰,不搞僵化的“论资排辈”、“轮流坐庄”式的晋升。
  (四)在监狱管理中体现人性化精神和落实人权保护
  如果说前面的三个部分是属于具体制度方面的话,这部分则是贯穿于具体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过程中的精神或者说指导思想。行刑社会化、开放式处遇制度、累进处遇制这些代表现代文明监狱制度发展趋势的思想和制度,无不体现着监狱制度中的人性化精神和人权保护的光芒。
  由于历史上长期对“人性化”的批判,现代监狱管理所需的人性化被表达为“感性”以及“人道主义”,加之对“人性化”的认识还不到位、不充分,“人性化”精神还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因此,在改造罪犯中,“人性化”处于一种外力推动的格局,真正的、自然而然的机制尚未建立,又加之狱警队伍的素质问题,“人性化”往往表现为形式上的轰轰烈烈,使“人性化”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大打折扣[21]。虽然在监狱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罪犯的基本权利,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落后制度的制约和相关人员素质的欠缺,罪犯的人权保护工作在我国的监狱管理中还是一个比较很有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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