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处遇制度体现了行刑社会化、人道化原则。行刑社会化是现代监狱制度中的一种进步思潮,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调动监狱外的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合力救助改造罪犯,并保证和巩固行刑的效果。行刑人道化,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把罪犯当作人来看待,尊重犯人的人格尊严,保证犯人依法享有各项基本权利,切实关心罪犯的生活。 行刑社会化要求,监狱不仅是国家机关,也是社会事业的一部分,对犯罪人的防治应该是社会整体的防治,整个社会与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都有联系,应该利用各种社会手段来改造罪犯。在具体形态上,西方国家的开放式处遇制度表现为以下三种制度:
1)外出制度 ;又分工作外出制度、就学外出制度、暂行外出制度和释放前外出制度,因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而异。
1880年,美国马萨诸塞州的一女监,首开罪犯在监外从事社会性劳动的先例,1913年美国的威斯康星州通过《休巴法》,正式确认工作外出制度,至1959年开始,美国各州广泛采用工作外出制度,1965年美国制定《受刑人更生法》明确规定联邦矫正机构受刑人员的工作外出制度。在欧洲,瑞典于1945年率先立法采此制度,其后,苏格兰、英国、挪威、丹麦、比利时等相继采用。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实行学习外出制度,1971年已有3000多名罪犯外出求学[7]。
2)归假制度;即对执行自由刑的人,因在执行机构表现良好或遇有重大事故,给予一定假期,让其回家的制度。瑞典、英国、美国等对受刑人普遍采用归假制度,瑞典是适用归假制度最广泛的国家。英国的归假制度,原来只适用于青少年感化院的犯人,但现在已普遍适用于一般成年犯人。
3)周末拘禁制度 这是一种让犯人周末(包括周六和周日)在监狱服刑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减少犯人的监禁时间,使其与社会和家庭保持正常联系,既可达到惩罚的目的,又可收到教育之功效[8]。
(三)累进处遇制度
处遇(Treatment),是现代监狱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它是指在监狱行刑过程中,对服刑罪犯的处置及其所受的待遇。累进处遇制,就是将自由刑的执行分为若干阶段,按受刑人的行刑成绩,渐次改进其待遇,以达到激励罪犯改过自新的目的。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将犯人的整个行刑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或等级,各个阶段或等级均有不同的处遇,体现了行刑个别化的思想。累进处遇制从产生开始就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被誉为“百年来最有生命力的制度”[9]。 累进处遇制的理论基础是现代自由刑的剥夺度调控理论,这一理论将服刑人的权利自由分解为三个部分:
1)依法必须加以剥夺的部分。即作为刑罚存在的反映而必须加以剥夺的部分。
2)依法必须加以保障的部分。即必须加以保护的罪犯的基本权利部分,这是现代刑罚实行人道主义,反对任何形式酷刑以及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的反映。
3)人工调节部分,也就是改造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这一部分根据罪犯在监狱内的服刑改造表现而定。如果服刑表现好,剥夺的部分就少一些,保障的部分就多一些。反之,如果表现不好,剥夺部分就多一些,保障部分就少一些。当然,这种浮动范围是严格限制在人工调节部分本身范围内的,不能超越边界侵蚀其他两部分。这人工调节部分的出现是累进处遇制的最基本的理论基石。上述内容可以通过图示表现如下:③
受刑人的权利:
剥夺部分——人工调节部分(动态调节)——保障部分
现代自由刑的剥夺调控理论认为,自由刑剥夺的核心部分就是人工调节部分。累进处遇制的差异机制、激励机制、竞争机制都源于此。由于剥夺的人工调节而产生了现代监狱管理的一个重要概念——处遇差,即呈台阶状分布的各种处遇级别之间的差别。这里所说的处遇差不是随心所欲的大起大落的差别,而是在必须剥夺部分和必须保障部分都得以充分实现的前提下的处遇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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