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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与中国监狱管理制度改革初探

  限制自由刑制度或称监狱替代模式(也称为社会模式The Community Model),是指对罪犯实施非监禁化处遇或从源头上减少自由刑的判罚,通过扩大社会矫正的形式来部分替代监禁刑的功能。这一制度的直接促成因素是监狱危机的日益严重。美国一位刑法学家指出,监狱危机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犯罪率不断上升;累犯率很高;监狱犯人爆满;监狱财政困难。现代西方国家的监狱当局的行刑过程中煞费苦心,设计了许多矫正犯人恶习的措施和手段,对犯罪恶浪发挥了一些遏制作用,但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犯罪率和累犯率上升的趋势,监狱仍然普遍人满为患。1996年美国在押犯人超过100万,英国原来关押一名犯人的牢房,现在通常关押2—3名犯人。美国20世纪80年代每年用于犯人的费用高达700亿美元。英国内政部1977年发表的调查报告指出,以当时的统计数字来看,需要建800所新监狱才勉强可以容纳,但建这么多的监狱需要拨款5亿英镑,政府拿不出这笔资金,监狱的拥挤问题终究得不到缓解[2]。如何克服上述这些监狱危机,各国具体情况不同,采取的措施也不尽相同,但共同的趋向是一些监狱学家所说的“两极化”:即重罪犯由监狱关押,轻罪犯则实行非监禁化或在判决时就从源头上减少自由刑的适用,对罪犯适用非监禁化处遇,限制自由刑的刑罚,即限制自由刑制度。
  关于限制自由刑的种类,美国有许多法庭选择“劳动赔偿”的方法,即让犯人无偿为社区服务一定时间。用劳动赔偿代替监禁刑,既能减轻监狱开支,又对受害人及罪犯本人有利。美国的阿拉美达县法院每月让400—500名犯人选择某种劳动来赎罪,一旦犯人同意,就根据其罪行的轻重,确定劳动时间的长短,从8小时到2000小时不等,一般送到当地非营利机构或社会组织从事某种适合于犯人的工作。明尼苏达州从1972年实行劳动赔偿以来,已有3000多人选择此法赎罪,且效果明显[3]。
  限制自由刑制度的另一种方式是家庭监狱,即犯人被判刑之后,不关进监狱,而是呆在自己家里服刑,是介于缓刑和监禁之间的一种限制自由的处罚方式。美国最早实行“家庭监狱”计划的是俄克拉荷马州,此后,加利福尼亚、纽约、佛罗里达、阿拉巴马、康涅狄格、特拉华、印地安纳、南卡罗莱纳州相继采用和尝试,规模最大的是佛罗里达州,该州被判在家里服刑的犯人总数多达4700人[4]。当然,许多人也对“家庭监狱”的安全性提出质疑,担心把犯罪分子放在家中服刑会对社区的安全构成威胁,但这种方式一般仅适用于一些轻罪犯和情节比较轻微的初犯,一般不会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二)开放式处遇制度
  监禁刑代替肉刑、生命刑,是人类刑罚的文明水平的极大提高,但是,监禁刑的适用结果表明,监禁刑也并非完美无暇,“监狱化”就是其适用后的一大弊端。① 二战后,新经济推动西方社会迅速发展,在监狱里被长期监禁的犯人出监后难以适应社会这一问题越来越严重。在这种背景下,行刑社会化思想受到普遍重视。法国学者认为,行刑应具有社会再适应的功能,芬兰学者主张矫正机构应当“使刑事机构内的环境尽量模拟外界;尽量降低囚犯失去自由的感觉;促使而不是阻碍囚犯重返社会,减轻关押带来的不利影响”[5] 。
  在实务与立法界,一些国家将“促使罪犯适应社会”这一行刑目的法定化。德国行刑法2条规定,行刑应使被监禁人适应社会生活。奥地利行刑法规定,应帮助被监禁的罪犯“改弦更张,过一种符合法律和社会要求的生活”。法国有关法律规定,刑罚执行的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社会化。②这种背景下,体现行刑社会化思想的开放式处遇制度受到越来越受重视。
  开放式处遇制度是教育刑思想的必然结果。在刑罚理论上素有报应刑和教育刑之分,传统的报应刑论主张,社会报应观念是刑罚赖以存在的正当根据,刑罚为惩罚犯罪而设,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的严重程度。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监狱的主要职能是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将其与社会隔离开来。而教育刑论则认为,刑罚的本质不应是惩罚而应是教育,使受刑人能悔过迁善,适于社会生活,其核心在于放大刑法的促进机能,压缩刑法的惩治机能[6]。 作为教育刑思想具体体现的一种重要手段,开放式矫正机构的出现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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