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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诉讼标的

  比如,B打伤了A,于是A对B向法院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法院判决B向A赔偿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等。
  诉讼标的:A与B之间存在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或者A所享用的请求B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
  诉讼请求:A基于诉讼标的、提出的B赔偿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的实体请求。
  根据上例,回答:
  (1)若诉讼标的变更了,比如A将“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变更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还是原来的案件吗?
  (2)若诉讼请求变更了,比如A减少诉讼请求只要求B赔偿医疗费5000元或者要求B赔偿医疗费4000元、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B赔偿误工费1000元等,还是原来的案件吗?
  诉讼标的是诉的质的规定性,所以诉讼标的变更了,即案件发生了质的变更,是另一案件并非原来的案件。这种情况属于下文所述的“诉的客观变更”(详见第十四章第二节“诉的变更”部分)。
  诉讼请求变更了(放弃、减少或增加),属于当事人处分的范畴,案件仅发生了量的变更,还是原来的案件。
  有学者主张,诉讼标的即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参见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125~13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有关诉讼标的之系统讨论,请参见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在给付之诉中,诉讼标的是原被告间所存在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关系或者原告所享有的给付请求权,诉讼请求则是给付什么或给付多少(如上例中,给付医疗费4000元等)。至于行为给付之诉中,诉讼请求要么是请求作为,要么是请求不作为。
  在确认之诉中,诉讼标的是原被告间所存在的法律关系或者原告所享有的支配权,诉讼请求则是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比如,原告提起确认收养关系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原被告间所存在的收养关系或者原告所享有的对收养关系的支配权,诉讼请求则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存在收养关系。
  在形成之诉中,诉讼标的是原被告间所存在的法律关系或者原告所享有的形成权,诉讼请求则是请求法院变动法律关系。比如,原告提起离婚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原告所享有的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权,诉讼请求则是原告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即判决离婚)。
  三、诉讼标的之识别
  一般说来,一个诉讼标的即构成一个诉(案件),诉讼标的不同则是不同的诉。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则构成诉的合并或者说诉的客观合并(详见第十四章第二节“诉的合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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