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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习札记(三):中国死刑起源探究

  保护劳动力的需要是死刑产生和兴起的重要原因。在原始社会早期,简单劳动即足以使人类获取充足的自然产品,以维持自身的生存需要,亦即韩非子所谓的“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兽之皮足衣也”与“不事力而养足” 。在这一阶段,劳动力的重要性并不明显,大规模的、无休止的、导致原始公社成员大量死伤的厮杀式的血族复仇,因不致严重影响原始生产活动而相演成习,久为沿用。然而,在原始社会末期,简单的生产劳动已经无法维持生存的需要,生产力的发展的需要使劳动力的价值日益明显。相应的,血族复仇与血亲复仇的原始习惯对劳动力的毁灭,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限制复仇对象与方式的同态复仇应运而生。“由于同态复仇的主体是个人,复仇的范围、对象与程度很难得到应有的控制,况且血族复仇与血亲复仇的残余尚存,劳动力的保护难以有效地实现,因而产生了以公共的、统一的方式复仇的要求” 。相应的,包括死刑在内的作为统一的公共报复的手段的刑罚便应运而生。因此,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之取代复仇习惯,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保护劳动力的需要,也是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要求。
  私有财产的出现促成了死刑制度的确立,对私有制保护的迫切需要也是死刑兴起的原因。在原始社会的早期和中期,氏族成员共同劳动,产品实行原始公有制,因而不存在为掠夺或争夺他人财产而生的对外战争或者对内争斗,自然也不存在也没有必要存在作为“定分止争”之手段的刑罚。然而,在原始社会的后期,剩余产品的出现导致了私有财产的产生,进而导致了氏族成员因私有财产的有无与多少产生了地位不平等,自然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氏族内部的分化。将氏族剩余产品归为己有而成为富人的氏族首领,为了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地位,利用手中的权力,逐渐将长期以来形成的原始性规范改造成法律,同时将既有的习惯性制裁手段改造成为刑罚。相应的,死刑制度便随之作为保护私有财产与等级制度的统治手段,保障私有制最有效的法宝,在早期的法律中得到确认,并因此而逐渐兴起。
  等价意识的出现是死刑最先以对应报复的方式出现的重要条件。在原始社会后期,剩余产品的出现使以物易物的商品流通从无到有。而在以物易物的交换活动中,原始先民逐渐形成了原始的等价观念,这种原始的等价观念又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评判,并逐渐演化成为一种普遍的评价标准,即朴素的公正观念。正是基于这种原始的等价意识,朴素的公正观念,“刑与罪也被视为一种等价交换的关系,即犯罪让人失去的是什么,刑罚便让犯罪人失去什么,刑与罪各自使人丧失的价值物具有对等性”,“也正是如此,报复刑因可满足社会对犯罪的报复愿望而被视为一种对社会的公正的手段……” 与先民的等价意识和社会公正观念相适应,死刑在报复时代最终以同害、同态报复手段的面目出现。实际上,这也是基于原始商品交换而生的原始的等价观念和朴素的公正观念的折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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