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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习札记(三):中国死刑起源探究

  既然“刑起于兵”毋庸质疑,那么死刑的渊源也只有从战争的行为中探求:在远古时代,战争中的核心行为是杀敌与伤敌,这似乎是对中国最初的刑罚体系以死刑与肉刑为中心作了最好的诠释。死刑是杀人,战争中的杀敌也是杀人;肉刑是毁人身体,战争中的伤敌也是毁人身体。战争中的杀敌、伤敌行为与作为刑罚的死刑、肉刑如此相似,是否足以说明前者便是后者的渊源? 这一推论当然还不足让人信服,那么,“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的“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中的“刀锯”与“钻凿”本指兵器,却被借代指死刑与肉刑,不正说明了战争行为向刑罚方法转化的过程吗?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刑罚产生于战争的需要,战争是中国古代死刑产生的直接原因。死刑在平时的适用,只不过是对产生于战争之需的死刑的认可和沿袭。因此,战争中的杀敌、伤敌行为,是中国死刑的渊源。
  二、死刑何时产生?——死刑时间探究
  从历史上看,人类从原始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世界各地参差不齐,时间跨度极大。一般来讲,东方地区进入阶级社会普遍早于西方地区。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印度和中国是世界上最早进入奴隶社会的地区,并称为四大文明古国。遗憾的是,这些地区除了中国以外,先后被外族入侵和征服,古代文明遭到极大破坏,死刑在这些地区何时产生,除了一些神话传说和地下文物的记载,具体情况已是难解之迷。惟独中华文明五千年来从未中断,有关记载不绝于书,因此,完全可以凭借丰富的史料,结合考古的发现,确定中国乃至整个世界死刑及整个刑罚起源的时间。
  在中国法制史学界,围绕中国死刑产生的时间,主要有如下三说:
  一是完全以史学为根据。《商君书•画策》载:“皇帝内行刀锯”, 《尚书•皋陶》所载:五帝时代所存在的“有邦“、“兢兢”“、业业 ”、“一日”、“二日”均系死刑,而同时存在的“聪聪”、“明畏”系肉刑,这些足以证明五帝时代便存在死刑与肉刑。 这些史料经过训诂、考辩,从而证明中国死刑起源于尧舜时期,死刑与肉刑的产生是刑罚形成的标志。
  二是以阶级分析的方法推定真正意义上的刑罚产生于作为第一个奴隶制国家的夏朝。 据此,三皇五帝时代纵然存在某些行为规范与制裁性手段,其也只属原始习惯的范畴,而不具有作为阶级意志体现的由国家制订或认可的法律意义,因而不属法律与刑罚的范畴。而作为法律制裁意义上的刑罚只能起源于夏朝,相应的,死刑的产生也应以夏朝为上限。
  三是折衷说: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萌发于尧舜时期,完备于夏朝。 其根据是,处于社会末期的尧舜时代,虽然还没有形成统一的部落国家,但私有财产和阶级均已出现,因此,自尧舜时代至夏朝是国家于私有制形成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完全可能产生某些刑罚性质的强行性规范来打击“犯罪”——即所谓的“奸行” 。而这些强行性规范,在国家形成之后,经过统治阶级的改造与认可,便成为作为 维护私有制统治的刑罚。因此,如以死刑的草创为标志,死刑的产生时间应定为尧舜时期,如以死刑的完备为标志,则死刑的产生时间应定在夏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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