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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习札记(三):中国死刑起源探究

  笔者认为,中国最初的死刑从战争行为中产生。首先,中国的刑罚是战争的产物,即“刑起于兵”“兵之于刑,二而一也”。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律一般称为“刑”,战争(征战)则称为“兵”。法律与战争的关系也就是“刑”与“兵”的关系。我国历来就有“刑始于兵”的说法。《汉书•刑法志》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簿刑用鞭扑。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所繇来者上矣。”“甲兵”、“斧钺”是兵器,也是斩杀俘虏的工具,原野即战场。以兵器为刑具,以战场为刑场。后世认为军事、刑罚两者不应混合,可是在古人眼里却是一回事。《汉书•刑法志》顾名思义是讲刑法的,但近一半的篇幅大谈古代的军制、军赋和兵法。可见,古代“兵”“刑”一源,直至汉代仍为人们所熟知。最早的刑罚导源于氏族社会的血族复仇或部族之间的战争。据古史传说,华夏族在通向文明的大道上,曾发生过三次大规模的战争,即共工和蚩尤之战、黄帝和蚩尤之战、黄帝与炎帝之战,这些传说中的部族为了掠夺财富、侵占土地,展开了激烈的争夺和频繁的征战。到尧舜时代,甚至夏、商、周三代,一族一姓的兴衰也是和征战息息相关的。战争成了经常性职业,“法律主要就是借助征战这种特殊形式而慢慢形成的。” 史前时期,中国古代刑法的几种主要刑罚形式有死刑、肉刑(亦称创刑,方法有劓、膑、黥、宫等)和流放之刑(即废刑),次要的还有鞭扑之刑等,它们大都在部族征战中出现和使用,最起码和征战有密切的关系。例如死刑中的“殛”,传说是在黄帝部族与蚩尤部族大战中发明的。 蚩尤战败,黄帝以“蚩攴”方式制裁。据蔡枢衡先生考证,“蚩攴”字由蚩、攴二字组成,蚩指蚩尤,攴是击,击是治,亦即杀蚩攴,就是刺杀蚩尤。由于在古文字里,“蚩攴”、“殛”同音转假,词异而义同,故而“蚩攴”变为殛,而殛、刺相通,殛就是刺杀,殛成为史前最重要的死刑。 黄帝时的刑罚依据的是传说,难以全信,而《尚书•尧典》说:“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宫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据李衡梅先生考证是可信的。恩格斯也指出:“我们今日的死刑”是“血族复仇”的“文明形式”。 “刑起于兵”,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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