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死亡与再生——《法律与宗教》译后

    我们文化的独特性还表现在政治的道德化上面。这种政治的道德化建立在一种久远的家、国不分的传统之上,它造成一种家与国、道德与法律、个人生活与公共生活混然不分的特殊格局,《大学》里面“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连续式可以很好地用来表明这种状态。这或可以称作中国式的政教合一。自然,我们的历史上不曾有过基督教意义上的宗教和那样的宗教组织,因此也不存在灵界与俗界的对立。充作“教”的儒家学说只是伦常日用,并无神秘色彩,它自始便是世俗的,“合理的”(绝非西方意义上的合理)。然而正惟如此,体现于此种道德化的政治当中的“政教合一”,实较西方历史上的“政教合一”更为广泛和彻底,也更加不容易消除。就此而言,我们所需要的,不是综合,而是分析;不是克服二元论,而是破除一元论;不是弥合法律与宗教之间的裂隙,而是重新创造出一种法律,重新创造出一种宗教,一种对我们来说是全新的法律与宗教。
    当然,伯尔曼是无可指责的。他并不是在讨论中国的问题,况且,他还在书后的跋里,专门谈到划分法律与宗教对于维护个人精神价值和国家独立地位的重要意义,谈到“在历史上的另一些时期,在今日世界的另一些地方”,(第138页)这样做的必要性。伯尔曼的这个补充是必要的,但是对我们来说,伯尔曼此书的意义绝不只是“补充性”的,而是积极的和创造性的。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个判断即使不合于中国古时的情形,却至少是可以针对今日的。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尊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这样的困境不是比西方人面临的危机更难以摆脱吗?这也是一种死亡的征兆,其真实性与严重性绝不在后者之下。
    十九世纪中叶,由于西方列强的侵入,我们历史的进程改变了。我们被迫接受西方的事物,从生产技术,一直到西方人的基本价值。在这种强有力的挑战面前,传统的文化格局分崩离析,这是较伯尔曼书中所谓法律与宗教之间纽带的断裂更为严重的事件,也是我们五千年文明史中前所未有的震荡。生存的问题被提出来了,有时是以物质的方式,有时是以精神的方式。前者表现在诸如甲午海战一败所引发的举国震惊,或者日寇入侵带来的亡国亡种的危机里面,后者表现在五·四以来的历次文化大论战当中。我们应当这样来认识近代以来的文化论战,因为所谓文化传统不仅代表着一个民族的过去,而且事实上构成了一个民族精神的核心。文化的解体意味着死亡,文化的抗争实即是生存的抗争。这正是一种死亡的体验,而我们今天仍未脱此死亡之境。这即是八十年代提出新的现代化方案(“保留球籍”问题)和重开文化讨论(改造和保存文化)的根本缘由。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