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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与再生——《法律与宗教》译后

 
    三
 
    割裂法律与宗教带来的灾难,标志着一个旧时代的终结。而要重新统一法律与宗教,首先必须克服渗入了一切分析形式的二元论思维模式。这种克服不是简单地向以往的历史复归,而是在更高的水准上达到辩证的综合。伯尔曼认为,新的时代将是一个“综合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面,“‘非此即彼’让位于‘亦此亦彼’。不再是主体反对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不再是意识反对存在,而是意识与存在同在;不再是理智反对感情,或者理性反对激情,而是整体的人在思考和感受”。(第114页)这意味着法律与宗教都将扩展到其他学科、行业和社会进程,意味着法律与宗教的解释者、观察者不再把它们看成是认识对象,而把它们理解为自己也参与其中的事业。如此,则法律与宗教的固有畛域必将消失,正义的便是神圣的,神圣的便是正义的,(在最高的层次上面)否则,既没有正义,也没有神圣。
    在伯尔曼看来,这便是未来的新时代。然而要进入这新时代,仅凭综合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对于新时代的信任,有全身心的投入,而这就意味着整个社会的新生与再生。这里,伯尔曼提出了再生的概念,从而把我们带入到一种深邃而又充满激情的经验之境。这是一个社会精神上的死亡与再生,这种死亡与再生不只是观念与行为或者意识形态的激烈改造,而是超越法律和宗教的。
    表面上看,二十世纪的人类较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富足和强大,但实际上,我们又可以说,它比任何时候都更匮乏和孱弱。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问题,每一种问题都有自己特殊的原因,但是在所有冲突之后,都有一种更根本的原因,那就是“群体意识的失落,创立团体之能力的丧失”。(第122页)在伯尔曼看来,这也就是死亡的体验。
 
    四
 
    所有这些,听上去显得那么遥远,但又似乎颇为切近。东方与西方,置身于同一个星球,面临同样的困厄。然而,同一种大背景下面,不同人群面临着全然不同的问题。
    伯尔曼谈到的那种理性思维与心灵感受,或者,客观观察与主观体验之间的分裂,在我们也不能算陌生。但是运用二元论的结果,我们要么把人看作神,要么把人当作奴隶。表现在这里的种种笨拙,其实恰好说明,二元论从来不是我们的传统。我们的传统乃是和谐,和谐的最高境界乃是人、物、自然、宇宙的交融于一。这不是主体与客体的交互作用,而是“物我两忘”,“物我不分”。同时,这种和谐的观念又带有强烈的道德意味,而这正是我们全部文化最为根本的特征。
    我们的法律并不是西方人惯常理解的那种,毋宁说,“它们不是法律,反倒简直是压制法律的东西”。(黑格尔的评语,见其《哲学史讲演录》卷一,第119页)它是执行道德的工具,是附加了刑罚的礼。这种道德化的法律与法律化的道德其实应叫作礼法,一如希伯莱的法律只合名为律法。道德无所不在,法也就“包罗万象”,但是对于个人来说,法不但意味着国家的暴力(刑),通常还是耻辱的象征,因为它所惩罚的,总是不道德。于是,它又成为正常生活之外的东西。所谓“出于礼则入于刑”,这既是合,又是分,它表明我们古代的法律只具有否定价值。这样的法律,自然不具有(也不要求)神圣性。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能唤起人尊崇,甘愿践行其原则的,是德与礼,而不是法(刑政)。这些,不仅有别于西方历史上受基督教影响的法律,而且不同于希伯莱法或者伊斯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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