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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与再生——《法律与宗教》译后

死亡与再生——《法律与宗教》译后


梁治平


【全文】
  这是一个法学家写的历史书、哲学书。它的前身,是作者一九七一年在波士顿大学罗威尔神学讲座所做的一系列演讲。这部书谈了法律,也谈了宗教,但不是流俗意义上的那种。作者的意图,似乎只是要为解决他的国家和人民正置身其中的冲突提供某种理论指导,然而体现于作者对问题把握之中的深邃的历史意识与不同寻常的哲学领悟力,却使这部小书具有了普遍的意义。
    作者哈罗德·J·伯尔曼出生于一九一八年。那年代出生的人,不论西方人,东方人,都很容易染上“忧患意识”,伯尔曼此书中表露出的危机感和对人类生存状况的强烈关注,大概也可以追溯到他儿时的经验。毕竟,第一次世界大战标志着我们这个时代的厄运。这是一个混乱的时代,也是一个探索的时代,其间充满了冲突,但也不乏有益的试验和真知灼见闪烁其中的预言书。H·J·伯尔曼这部《西方法律与宗教》便是其中极富洞见的一本。
 
    一
 
    问题是这样提出的:生活的意义何在?我们被引向何方?这是真正的哲学问题,宗教问题。西方人所面临的危机正源自在这一根本问题上的困惑。在伯尔曼看来,这预示了西方文化行将崩溃的暗淡前景。而它的一个主要征兆,便是整个社会对于法律与宗教的信仰严重地丧失。这里,法律被看成是用以解决纷争以及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创造合作纽带的程序,宗教则被界定为对于生活之终极意义和目的的集体关切和献身。它们代表了人类生活中两个基本的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明乎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伯尔曼所说西方社会中法律与宗教的信任危机竟是多么严重的一件事情。
    造成上述情形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伯尔曼指出了其中的一种,即在流俗见解当中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对立。这回,伯尔曼再次表现了他观察问题的敏锐与独到。
    通常认为,现代法律纯是世俗的,合理的,是用以贯彻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工具,而与生活终极意义一类观念无涉。在有实用主义传统的美国,这种观念尤其盛行。在另一方面,现代许多宗教思想派别,无论是把爱看作是对基督徒唯一约束的“爱之神学”,还是认为基督徒应当依靠信仰而非法律来生活的所谓“信仰神学”,或是强调神思的唯信仰论的一派,都表现出排斥法律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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