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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时期外国军用舰机遇险进入我国领土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注释】  1、比如,1951年11月11日,苏联飞机以具有非法目的而故意飞入匈牙利国境为由将美国空军C-47型飞机迫降至匈牙利领土上。1952年10月7日苏联战斗机击落一架在日本北海道岛海岸以外上空飞行的美国军用飞机,理由是美国飞机未经许可就飞进苏联领土,并对苏联飞机开火。1953年3月10日捷克斯洛伐克在其与德国美占区边境地区击落一架美国战斗机,理由是美国战斗机侵入捷克斯洛伐克的领空,没有遵照要求进行降落,等等。引自《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二专辑《国际法院、国际法庭和国际仲裁的案例》第293-295页。
2、挪威1951年1月19日皇家法令《外国军舰和军用飞机和平时期进入挪威领土的规章》第6条规定:“外国军舰只有在通过外交途径取得进入的许可后方可进入挪威领土,但第7条规定不在此限。”第7条规定:“第6条规定不包括:c、明显遇难的船舶。此等船舶应以尽快和尽可能的方式向海军、警察或港口当局报告。如果此种报告显然不能立即送达,事后必须经外交途径转交。”丹麦1976年2月27日《关于外国军舰和军用飞机和平时期进入丹麦领土的法令》第三条规定:“1、外国军舰经事先通过外交途径发出通知,享有通过领海的权利。”第五条规定:“遇难船舶无需经过第三条和第四条所述许可和通知。遇难时,船舶应发出国际遇难信号,并尽可能通过丹麦沿岸无线电站通知丹麦海军当局。”
3、挪威1951年1月19日皇家法令《外国军舰和军用飞机和平时期进入挪威领土的规章》第12条和13条规定了适用于军用飞机的规章,称“外国军用飞机只有在通过外交途径获得许可后方可经停和飞越挪威领土”,“遇难的飞机。被迫在挪威领土降落的飞机应尽快向最近的警察当局报告,该当局应立即通知最近的救助中心和军用机场。”丹麦1976年2月27日《关于外国军舰和军用飞机和平时期进入丹麦领土的法令》第七条规定:“1、军用飞机在丹麦领土飞越或降落,须事先通过外交途径获得许可。本款规定不适用于遇难飞机和经丹麦当局批准进行人道目的飞行的飞机。”
4、美苏双方签署该协定的背景,一方面是由于美舰机频繁在苏联管辖海域活动特别是领海活动时容易引发危险军事活动,另一方面也是两国从战略高度改善两国关系,和平解决问题的需要。该附件第一节对因因不可抗力产生之情势进入领土的规定有四:1、当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知悉,因不可抗力产生之情势,他们可能进入或已经进入另一方领土时,他们应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持续不停地设法与另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建立并保持通讯。2、当收到知悉其可能进入或已经进入对方领土的一方武装部队人员的通讯时,该方武装部队人员,应向进入者提供下一步行动的适当指令和力所能及的帮助。3、如果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和装备进入另一方领土,对于从另一方武装部队人员处收到的、适合于当时情势的任何指令,进入者应予以考虑,并在本协定第八条第1段的限制下,或者离开该国领土,或者前往指定地点。4、已经进入对方领土的一方武装部队人员,一俟到达由该方武装部队人员指定的地点,即应:(a)允有机会尽快与其国防武官或领事机构联系;(b)受到适当照顾,其装备亦应受到保护;且(c)在修理其装备时得到协助,使其离开该方领土;并在使其尽早离境方面得到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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