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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时期外国军用舰机遇险进入我国领土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二)建议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尽快研究有关立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共同颁布关于“和平时期外国军用舰机遇险进入我国领土”的特别立法。
  在立法等级上,外国军用舰机遇险进入我国领土的法律应是国家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以及《民用航空法》等基本法之下的实施细则,可采取《飞行基本规则》的形式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颁布。
  在立法内容上,可借鉴国外尤其是挪威等国的立法,结合中国的国情和特色,首先明确外国军用舰机遇险进入我国领土是一项特别许可,其次再具体规定外国军用舰机“遇险”的标准、允许进入的批准部门、批准程序、应急处置程序、遇险舰机进入时应遵守的规定、进入后的司法审查程序以及对非法进入的处罚,等等。
  此外,虽然外国军用舰机遇险后的第一联络管道并不一定是军方,但之后的跟踪监视、引导、处置都必须由我进行兵力行动,因此,还应建立军队和国家航空、海上交通安全部门间迅速便捷的双向沟通渠道,即特别报告制度,并加以试验,以确保信息沟通和联络的畅通。
  (三)考虑到飞机的特殊情况和查证判断“遇险”的要求,建议建立我国的防空识别区
  《国际法》规定,一个国家有权在其领空邻近空域内设立防空识别区。由于飞机的速度太快,所以在我领空以外遇险的飞机飞入我领空只是瞬间的事情。因此,一旦我国就外国军用飞机遇险进入我国领土问题进行立法,作出规定,那么根据飞机的特殊情况,建立我国的防空识别区是必不可少的技术手段之一,其目的是对需要遇险进入的军用飞机的身份、敌我性质、飞行计划、行动意图、安全危害程度等问题进行查证判断,以便据此采取相应的谨慎性措施、预防性防御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比如,美国的识别区是为了对飞往美国的所有飞机在还远离海岸时进行确信性识别。首先,它要求所有飞机在进入一个识别区之前,即飞机还远在该海域上空之外,就通过无线电向美国航空机构通报其识别标记,包括飞行计划识别、双向无线电设备识别、应答识别、阵位报告识别等。未被识别的飞机将被美国部署严密的雷达网所探测到,而后美国将派出拦截飞机,以确信受怀疑的飞机是否出于友好目的。因此,设立防空识别区的目的,既是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为了对外国军用舰机的遇险进行查证和判断,可借鉴美国等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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