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双边磋商“遇险进入”问题难度很大
“撞机事件”引发的一些海空军事安全问题,后来交由在“撞机事件”前就已经建立起来的“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讨论。该机制是根据1998年1月中美两国国防部部长正式签署的《中美关于建立加强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的协定》而建立起来的。主要有3个磋商渠道:一是年度会晤(少将级别);二是工作小组会议(上校级别);三是专门会议。“撞机事件”后,中美双方曾召开专门会议讨论“撞机事件”引发的海空安全问题,也讨论过有关“遇险进入”的法律问题。但是,我方通过中美海上安全磋商机制讨论美舰机“遇险进入”我国领土问题具有相当大的难度。首先,美国作为强大的一方,特别是伊拉克战争后其单边主义日益嚣张,双边磋商对于处于弱势的我方而言较为不利。其次,由于“遇险进入”问题涉及很多领域的问题,对于最高只是少将级别磋商的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来讲,很多问题无力也无法解决。第三,由于我国在外国军用舰机遇险进入我国领土问题的立法上基本处于空白,我方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因此,即使美舰机在我管辖海域及其上空的军事活动较他国更为频繁,其遇险进入我国领土的可能性相对而言较大,但仅仅依靠在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框架内通过双边磋商解决美舰机遇险进入我国领土问题是不现实的。
三、关于外国军用舰机遇险进入我国领土相关法律问题的几点建议
从世界多数国家处理外国军用舰机遇险进入一国领土问题的三种方式看,结合我国在外国军用舰机遇险进入领土问题上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第一,考虑到确实存在着外国军用舰机在我国领土以外遇险的客观可能性,继续保持立法的模糊性,不对外国军用舰机遇险进入我国领土做出具体规定,难以对紧急事件进行有效的反应和处置;第二,双边磋商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而且还不能一并解决其他国家军用舰机遇险进入我国领土的问题;第三,我国虽然是海洋大国,但对管辖海域的控制能力较弱,特别是在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强大的海上执法力量的情况下,加强对我管辖海域的立法,可在一定程度提高我国控制管辖海域的“软能力”和危机反应能力。因此,从目前看,通过特别立法,明确外国军用舰艇能否在和平时期遇险进入我国领土,以及遇险进入的批准和处置程序,能较好地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和安全,也有利于国家进行危机管理。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对“是否允许外国军用舰机遇险进入我国领土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利弊后予以明确。如果允许,应制定衡量“遇险”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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