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在外国军用舰机遇险进入领土问题上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外国军用舰机遇险进入我国领土问题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和复杂性,我国在是否允许外国军用舰机在和平时期遇险进入问题上还没有进行高层决策
“撞机”事件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发生的和平时期外国舰机遇险进入我国领土的情况,它表明,外国军用舰机存在着在我国领土以外遇险的客观可能性。该事件发生的根源,是美国军用舰机频繁在我管辖海域及其上空进行军事侦察等具有敌意的军事活动。据有关部门统计,1991-2000年的10年,某国各型侦察机在中国沿海的活动量4倍于1980-1990年。“撞机事件”后,该国军用飞机对我国的侦察也并未因此而减少。此外,1999年以来亚太地区的每年的联合军事演习达百次以上,演习区域相对集中于东北亚和东南亚,即主要集中在我周边海域,占全部演习的一半以上。而且,我周边海域拥有众多的海峡水道和航线,外国军用舰艇的过往密度较高。如此大量的军用舰机频繁往来于我国领海领空以外的海域和空域,将使外国军用舰机在我国领土以外遇险的机率明显增大,外国军用舰机的“遇险进入”可能不仅是“偶然事件”,而是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
“遇险进入”涉及很多领域和部门。从安全角度看,它涉及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从外交角度看,它关系到请求进入国和被请求进入国,具有涉外性,影响双边关系;从紧急事件处理的角度讲,它属于国家危机管理的范畴;从技术角度讲,需要对“遇险”的军用舰机进行查证和判断,遇险舰机与我国海空管制部门或执行海空防卫任务的海空力量之间的通信联络沟通,有关拦截、警告性射击、引导、迫降等预防性防御措施的使用规则和设立防空识别区等技术手段;从法律角度看,它涉及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既涉及一国有关领海领空制度的国内法律,如领海法、领空法、
港口法等;也涉及领海内水管理和领空管制的国内规章,如外国船舶和飞机进入领海领空的管理规章、航行/飞行规则、处置外国军用舰机进入领海领空的原则和规则等。国际法既涉及海洋法,如领海和内水的法律制度、军舰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制度、海上交通安全制度(如海上避碰规则、港口制度)等;也涉及航空法,如领空的法律制度、防空识别区制度、飞行规则、航空安全规则等。但是,基于内水、领海和领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遇险进入”在本质上仍是国内法规定的事项。因此,外国军用舰机遇险进入我国领土作为综合性强、复杂程度高的问题,需要国家高层首先就“外国军用舰机在和平时期遇险时是否允许其进入我国领土”问题进行决策,就“是把该问题作为特例处置还是通过立法统一规范处置”的问题进行决策。
(二)我国在外国军用舰机遇险进入领土问题上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