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飞机的飞行速度非常之快,在领海外飞行的飞机如果要飞过一条人为的假想空中界限而进入领空,只能是瞬间的事情。因此,为保卫国家领空的安全,世界上许多沿海国家都将其领空之外一定范围空域范围(从50公里到200海里不等)的空域化为其防空识别区,并在该空域对过往飞机进行监控和识别,以判明该机的性质和意图,并对有可能误入或进入该国领空的飞机采取预防性防御措施。从遇险进入的角度看,如果一国允许遇险的军用飞机进入其领空,防空识别区的设立是必不可少的,其目的是对需要遇险进入的军用飞机的身份、敌我性质、飞行计划、行动意图、安全危害程度等问题进行审查,以便据此采取相应的谨慎性措施、预防性防御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三)和平时期外国军用舰机遇险进入一国领土在法律上是一项特别许可而不是一项一般性权利
一般来讲,遇险进入涉及请求进入的遇险军用舰机和被请求进入的国家,双方考虑遇险进入的出发点显然是不同的。前者考虑的重点是舰机及人员的安全,而后者则必须首先考虑国家安全,其次才是遇险舰机及人员的安全。因此,遇险方往往容易从权利和人道主义的角度认为军用舰机“遇险进入”它国领土是一项一般性权利,即为了摆脱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紧急危险,遇险方可以采取一些行动和避难措施,比如进入港口或机场,被请求进入的国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确保遇险舰机航行安全的义务。但是,军用舰机与民用船舶和飞机有本质的区别。它们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它们在遇险进入它国领土的问题上,不能简单地套用适用于民用船舶和飞机的规则。从国际法看,几乎所有适用于民用船舶和飞机遇险进入领土的国际航行/航空规则,都明确不适用于军用舰机。这说明,军用舰机遇险进入它国领土的问题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问题,必须由有关国家通过国内法律和规章进行规范,或者透过双边渠道进行特殊处理。换句话说,外国军用舰机遇险进入一国领土不是其应该享有的一般性权利,而是事先必须获得被请求国许可或批准的一种使用特殊程序的特别许可。
从世界多数国家处理外国军用舰机遇险进入一国领土问题的法律和实践看,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由国内法一般规定外国军用舰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其领土,未对遇险进入做出具体规定;二是通过特别立法允许外国军用舰艇在和平时期遇险时可以进入该国领海,明确遇险进入的批准和处置程序等,比如挪威和丹麦;三是有特别需要的国家以双边协定的方式对遇险进入问题进行规范。比如,美国和前苏联在1989年签署的《关于防止危险军事活动的协定》的附件中制订了关于“与进入领土有关的意外事件的处理程序”,规定以和平方式迅速处理,因不可抗力产生之情势或非故意行为导致的缔约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和装备进入另一缔约方领土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任何意外事件的程序,包括双方建立通讯联络,向进入者提供下一步行动的适当指令和力所能及的帮助,进入者适当考虑被请求国的有关指令,以及停降后进入者的相关权利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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