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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时期外国军用舰机遇险进入我国领土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一)外国在和平时期他国军用舰艇进入包括遇险进入该国领海问题上的立法与实践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海床底土和上空。但受国际法的限制,在航行问题上主要是受船舶无害通过的限制。
  现行国际海洋法,主要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外国军舰和平时期在沿海国领海内无害通过,是否需要事先通知或获得批准,没有明确的规定。事实上这个问题在制定该公约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上就存在相当大的争议而没有达成协议。而相关的国际实践则表现为两元做法:即有的国家允许外国军舰和平时期无害通过其领海而无需事先通知或获得批准,而有的国家则要求外国军舰和平时期通过其领海时必须事先通知或获得批准。对于前者而言,军用舰艇遇险进入其领海不存在太多的问题,因为其对无害通过没有过多的规定。对于后者而言,就存在着是否允许其进入的问题。相关国家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并没有对外国军用舰艇“遇险进入”其领土这一特殊问题做特别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外国军用舰艇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其领土,即便其处于遇险状态。此外,各国的法律也都规定有外国民用船舶遇险进入其领海的条件、请求进入的程序和批准审查程序等规定。第二种是有少数国家的国内法对外国军用舰艇遇险进入其领海的问题作过明确规定,如丹麦和挪威2。两国立法的特点是,从法律上肯定了“外国军用舰艇在和平时期遇险时可以进入该国领海”以及遇险进入的批准和处置程序等问题。
  (二)外国在和平时期他国军用飞机进入包括遇险进入该国领空的立法与实践
  领空同领海一样,也是国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其领空的主权是绝对的。但领空又不同于领海,外国飞机,不论是军用的还是民用的,在它国领空并没有象船舶那样享有无害通过权。因此,外国飞机包括军用飞机进入一国领空国际上是一元做法,即外国飞机在它国领空飞行,必须经该国明示同意,而且其飞行必须在该国航空管制部门的严密控制之下。如要求飞入飞机提供完整的飞行计划,给飞入飞机划定飞行路线、保持无线电监守、遵守该国关于拦截、引导、迫降等飞行规则。
  关于“遇险进入”问题,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并没有对外国军用飞机“遇险进入”其领空这一特殊问题做出特别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外国军用飞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其领空,即便其处于遇险状态。此外,各国的法律也都规定有外国民用飞机遇险进入其领空的条件、请求进入的程序、方式和批准审查程序等规定。只有少数国家的国内法对外国军用飞机遇险进入其领空的问题作过明确规定,如丹麦和挪威3。两国立法的特点是,从法律上肯定了“外国军用飞机在和平时期遇险时可以进入该国领空”以及遇险进入的批准和处置程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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