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3:甲和乙于4月20日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乙将已经在4月19日交付给铁路部门并在运输途中的100吨煤炭转让给甲,甲收到货物后立即支付价款,4月21日铁路部门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火车翻车,100吨煤炭全部撒入山谷中,无法从山谷中运出。此时,煤炭意外灭失的风险应当由甲来承担,甲仍有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我国《
合同法》第
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由于双方合同没有关于风险承担的明确约定,因此,标的物意外损毁和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4月20日)起由甲承担。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意外损毁或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比如,双方可以约定,只有铁路部门实际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并且甲实际收到货物时,甲才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这实际上就是把货物意外损毁或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了乙,那么,这时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由乙承担风险,甲没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实例4:甲和乙于4月10日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乙在4月20日将100吨煤炭交付给铁路部门运输,甲于收到货物后支付价款,4月20日,乙按照约定将100吨煤炭交付给承运的铁路部门,4月21日铁路部门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火车翻车,100吨煤炭全部撒入山谷中,无法从山谷中运出。此时,煤炭意外灭失的风险应当由甲来承担,甲仍有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我国《
合同法》第
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规定明确的交付地点,而且标的物需要运输,因此,当乙把100吨煤炭交付给承运人时(4月20日),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甲承担。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意外损毁或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