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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风险承担规则

  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风险承担所采用的是实际控制与掌握人承担风险的原则与违约者承担风险原则。当然,这是在当事人对于标的物意外损毁或灭失的风险没有明确规定或法律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所采用的基本原则,如果当事人有明确规定或法律有例外规定时,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法治原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明确规定来承担风险。
  二、结合实例说明我国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基本规则
  下面结合一些实例来具体说明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风险承担规则的规定。
  实例1:甲和乙于4月1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与乙于4月12日交付房屋并进行房屋产权转让登记,乙于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交付房屋价款30万元,4月11日晚,甲的邻居家着火,不幸将甲的房屋烧毁。此时,房屋损毁的风险应当由甲来承担,甲无权要求乙支付房屋的价款。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房屋尚未交付,而且法律也没有例外规定,当事人也没有关于房屋意外损毁或灭失风险承担的明确约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甲来承担房屋烧毁的风险。甲无权要求乙支付房屋的价款,当然,乙也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这是意外灭失,双方均没有责任,此时,应该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承担的是风险,而不是责任。)如果,4月12日双方办妥了房屋交付和进行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4月13日发生火灾,将房屋烧毁,此时,房屋被烧毁的风险应由乙来承担,乙仍有支付房屋价款的义务。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意外损毁或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法关于风险承担责任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的约定予以修改。
  实例2:甲和乙于4月1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与乙于4月12日交付房屋并进行房屋产权转让登记,乙于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交付房屋价款30万元,在4月12日,乙因为有其他的事情没有和甲一起去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也没有去进行房屋接交的事宜,同时也没有事先通知甲,由于乙没有去,因此,甲没有办理房屋的产权转让登记,在当天晚上,邻居家发生火灾,甲的房屋被烧毁,此时,房屋被烧毁的风险应当由乙来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双方合同约定4月12日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但乙当天没有去,违反了约定,因此,应当从其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房屋是4月12日晚上被烧毁的,如果乙按照约定进行房屋接收和产权转让登记,那么,房屋本来应该是由乙来占有的,因此,房屋意外损毁和灭失的风险也应当由乙来承担。法律如此规定是采用违约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意外损毁或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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