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选举立法研究资料(四):选民登记问题研究

选举立法研究资料(四):选民登记问题研究


胡健


【关键词】选举法 选民登记
【全文】
  选民登记,是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实行登记注册,以便取得选举投票资格的一项选举制度。选举登记的实质是对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的确认,是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选举权转化为实际上能够行使的选举权利的必要程序。没有经过选民登记的公民,即使从法律规定上享有选举权利,也不能实际参加投票选举。选民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选举有序地、公正地进行,防止弄虚作假。我国现行选举法对选民登记的原则、程序、方法有较明确的规定,各地在实践中也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现行选民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必须采取对应措施。
  (一)现行选民登记的方法
   1979年选举法和1982年修改后的选举法都没有规定选民登记的具体做法,只原则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各地实际的做法是,在选举前由选举工作部门对选区内的选民重新进行一次登记。由于选民登记工作量大,耗费时间长,为了解决实际困难,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简化了选民登记的手续,采取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做法。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只要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第一次选举活动时进行选民登记,以后只要没有发生选区变动或者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一直到死亡都无须再进行选民登记。但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经过选民登记后,如果发现患有精神病不能行使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仍不能参加选举。
  (二)现行选民登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选民登记实际是登记选民,不仅大大增加了选举的工作量,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浪费,不利于培养公民的选举意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登记选民是由选举机构上门登记,还是选民自愿到选举机构登记,而实践中为了追求高参选率,都是采取上门登记的办法,“选民登记”成了“登记选民”,大大增加了选举工作量,使选举工作的很大一部分人力、物力、财力都花在选民登记上。1986年选举法修改时,将选民登记改为一次登记长期有效,工作量虽然有所减轻,但并未能根本解决问题。负责地方选举工作的人员一致反映,由于每次选举都要对选民名单逐项进行全面审核,工作量仍然很大。同时,由于登记选民把责任加给了选举机构,不仅不利于培养公民的选举意识,提高参选的自觉性和热情,而且一旦出现漏登情况,选举机构很容易陷入被动的境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