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民主选举的本质特征是民主性,代表结构的合理只能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经正确引导来实现,而不能作为对民主选举的一种硬性要求。硬性规定代表结构比例或者直接向选民下达结构比例,实际上已严重侵犯了选民的民主权利,这也使得选民对选举活动产生厌倦、反感等消极心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强调代表结构比例绝不能忽视代表的基本素质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更不能以牺牲代表素质来满足代表结构比例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代表的基本素质就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生命力,这比什么都重要和关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行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是充分发扬民主的具体体现,而代表素质不高,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不强,就不能充分发扬民主,就不能很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所以,代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行使,从而也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合理确定代表的构成比例,其着眼点也只能从人大制度的职能和优化代表资源的配置出发,在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即比例)的同时,着重考虑代表执行职务的特殊性(执行代表职务的素质条件)。当然,对代表结构提出各方面的比例,是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的要求,宏观范围内规定结构和比例,有利于保证代表素质。但过分强调代表结构、比例,又会出现忽视代表素质、水平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随
着实践的发展,不断优化和改进代表结构,坚持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和实现代表结构的有机统一。
同时我们认为,人大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不应通过身份或者职业来体现,而应通过意见和思想来反映。一位人大代表即使没有务过农,只要他关心三农问题,了解农民的想法,完全可以成为农民的代言人。反之,一位人大代表,如果不关心三农问题,或者虽然了解农民的想法,但是没有深入思考、有效表达,即使在代表结构上被划归为“农民”代表,也很难真正成为农民的代言人。
(五)对策:解决代表结构比例和“代表性”“广泛性”之间的悖论
问题最终的落脚点就是,如何找出合理的对策,调和代表结构比例与区域选举制的矛盾,消除设定代表结构比例出现的弊端,并最终解决代表结构比例和“代表性”“广泛性”之间的悖论。首先,必须对身份因素和行业因素进行重新认定,确定符合当代中国社会状况的代表分类制度,这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其次,按行业划分选区,产生行业代表。最后,在身份因素和行业因素得到明确,行业划分选区的经验比较成熟的基础上,尝试界别选举和区域选举相结合。学术界经过长期的研究,主要提出了如下三种改革的思路和对策。
第一,确定符合当代中国社会状况的代表分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