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人为造成目前人大代表结构上普遍存在的“三多三少”的现象和“两多两少”的趋势:即党员代表多,非党员代表少,干部代表多,工农代表少,党政领导干部多,一般干部少,富裕阶层越来越多、社会弱势群体越来越少,经营管理者越来越多,普通职工越来越少。
第七,对党与非党、妇女、少数民族等代表的结构比例要求的执行过于机械。一些地方过多强调代表比例,强调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代表名额比例确定之后,重点放在逐级划分比例,再将比例分配到选区,选区再按比例要求通过大量的工作去实现,这样往往出现了“对号入座”式选人。其结果很可能具有代表素质的人不一定能当选代表,而不具有代表素质的人有可能当选代表。可见,过分注重代表比例,代表人物的先进性、广泛性,安排照顾性的可能极大,也势必影响代表素质,有些地方硬性要求选举人按比例、结构进行选举,已引起不少选民的不满。
在众多弊端因素的限制下,代表的“代表性”往往变得十分模糊,所有代表所代表的都是一般性的没有特定含义的人民的利益,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等也成为一般性(甚至有相当成分的任意性)的身份标签而不具备实际意义;行业的划分也只是满足代表比例的需要,与各行业的实际利益不能完全合拍。“代表性”的模糊实质上就是代表权的减损,使代表难以得到相关社会群体的认同和支持。如果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社会群体不能明确划分和统一起来,那么整个代表群体的“代表性”就会出现大的问题,因为所谓的“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人民”范畴中的各社会群体利益和意志的总和,没有具体体现某个社会群体利益和意志的代表,自然难以聚成代表整体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表群。相应地,人大代表作用乃至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就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至少受到很大的限制。
(四)悖论:“代表性”与“广泛性”如何实现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代表结构比例不仅与区域选举制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而且在选举实践中存在极大的弊端,不仅没有很好地实现“代表性”和“广泛性”的目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削弱了“代表性”和“广泛性”。如此一来就出现了这样的悖论:我们既要通过最终的代表结构比例来实现“代表性”和“广泛性”,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又无法避免地违反民主选举的理念、限制选民的选举权、影响代表的素质。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因而享受民主权利的主体极其广泛,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选民约占18 周岁公民的99%以上。同时,公民参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了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诸多方面。所以,人大代表的构成应当有宏观上的设计和考虑。工人、农民、妇女、知识分子、民主党派、少数民族等方面应占一定比例,代表社会的各个方面。注重人大代表合理的群体结构,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有利于安邦治国和坚持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原则。正因为如此,每次换届选举中,对代表结构,从总体上提出了各方面的比例。一定范围内规定结构和比例,要求选民在广泛性的基础上,考虑各方面的代表人物,选举产生出结构比例合理,并充分体现本阶层、本系统、本地方各自特点的人大代表。在此基础上,把人大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有机统一起来。因此,从这个角度看,通过代表结构比例来实现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体现人民代表大会的“广泛性”,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实践中较为简单易行地、具有操作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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