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矛盾:代表结构比例与区域选举制
民主选举是一个不确定的过程,谁也无法预测选举的结果,但是预先设定的代表结构比例如何在选举实践中转变为现实呢?要实现预期的代表结构比例,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与区域选举制的矛盾。因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区域选举制,但是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需要有方方面面的人物来参加。为什么要有方方面面呢?目的在于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但是,区域选举制是不能保证方方面面的代表人物当选的。从理论上讲,在一个选区内,选民只要选出能够代表选区利益的人就可以了,因此代表的结构比例是无法控制的。但是,在确定代表候选人时,往往要求考虑代表的整体结构。为此,选举机构不得不进行代表资源摸底,下达一些指导性计划,对代表的结构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并要求在工作上进行“引导”。有的甚至提出一些硬性要求要求。因此,在选举过程中,在一些选区里,一些“无、知、少、女”(即无党派人士,知识分子,少数民族,女性)和“白、骨、精”(即白领阶层,业务骨干,精英人物)往往受到关注。一个人身上可以解决四个方面的结构比例问题,在提名和协商过程中拥有很大优势。有的选民感到选举机构的做法不民主,实质上是一种制度冲突造成的。
(三)弊端:代表结构比例对选举的限制
代表结构比例的限定,给人大代表的选举带了更多的限制:在划分选区和分配名额时,除了必须考虑的人口因素、性别因素、党派因素、民族因素外,还要同时考虑身份因素和行业因素。代表名额考虑结构比例,容易在选举中造成如下弊端:
第一,选举委员会确定的代表身份与选区大多数选民身份不一致,如在以农民为主的选区产生干部代表或知识分子代表,在以城镇居民为主的选区产生归侨代表或爱国人士代表。
第二,代表与其所在选区的主要行业不一致,如以企业为主的选区产生事业单位的代表,以农业为主的选区产生其他行业的代表。
第三,为了满足代表结构比例的要求,不得不模糊部分代表的身份,如将农民出身的干部划在农民一类,将知识分子出身的干部划入知识分子一类;对不好界定的代表,如农民企业家、合资企业的中方经理,归入工人或农民中。
第四,对代表的限制条件过多,使选民没有选择余地,一定程度上使得选民的选举权和提名权被打了折扣,引起选民的强烈不满,也导致了厌选的情绪。
第五,代表本身对代表的选区认识模糊,不清楚自己到底主要代表哪一部分选民的利益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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