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立法研究资料(三):人大代表代表结构比例
胡健
【关键词】选举法 人大代表结构比例
【全文】
(一)现状:目前我国的代表结构比例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
宪法和法律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如何实现这样的要求呢?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以及政治素质、文化层次固然重要,但是更为重要的是“代表意识”。人大代表要具有“代表意识”,首先就必须具有“代表性”,明白自己是人民群众的代表,随之而来的才是如何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参政和议政的权利,并内化为“代表意识”。
“代表性”问题与选举的关系极为密切,因为在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代表性”是最为核心和关键的问题,也是衡量一次选举是否成功的标志。而“代表性”的标准,就是代表结构比例。
在现行选举制度框架下,代表结构比例一般是通过以下七组数据反映出来的:(1)性别;(2)年龄;(3)民族;(4)政治面貌;(5)文化程度(即受教育水平);(6)代表身份构成;(7)代表行业分类(代表界别)。
在实际的统计中,由于不存在模糊概念,前五组数据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即代表性别比例(男女)、代表年龄构成(老中青)、代表民族状况(汉族与少数民族)、代表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无党派、群众)、代表文化程度(大专、高中、初中、小学)。
实践中比较难界定,也比较容易混淆的是代表身份构成和代表行业分类,也最能体现和反映代表结构比例。代表身份构成主要是将代表分为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解放军、民主人士、爱国人士、宗教人士、归侨等类别,分别加以统计。代表的行业分类一般分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公检法司、工业、农业、流通、教科文卫、解放军、其他。
代表结构比例一般在各省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中体现出来,例如《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各政党和爱国人士、归国华侨、台籍同胞等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代表中妇女应当有一定的比例。但是在选举开始前,多数地方往往会进一步对代表构成做出更为具体的比例要求,以便于基层选举单位的操作,保证预期选举目标的实现,比如工农代表占40%左右,知识分子代表占30%左右,干部代表占20%左右,归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占10%左右;代表中非中共党员的比例不低于35%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