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选举本身不是我们追求的结果,而是我们实现民主的手段,是一种利益表达的渠道和方式;通过这一渠道和方式,可以起到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的作用,因而不仅不会造成社会政治的动荡,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的有序化。毛泽东同志就多次强调,共产党人没有害怕群众的道理。民主不是别的,正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制度化。民主本身并不会带来“不稳定”,相反却是“长治久安”的坚实保障。
第三,素质是否高,权利意识是否强并不能作为衡量直接选举的群众基础的标尺,因为公民是否参加选举,参与的热情高不高,取决于选举能否体现和实现自己的利益,与自身的素质和权利意识没有必然的联系。目前我国公民的选举热情并不高,关键原因就在于选举的模式化和高度的控制性,选民的利益很难得到体现和表达,长此以往,不仅压抑公民的选举热情,弱化公民的民主意识,而且容易堆积矛盾,无法“减压”,最终影响社会的稳定。
(四)扩大人大代表直选的必要性
扩大直选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一项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社会在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最具有意义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民主政治必须相应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的两个基本特征是平等交换和自由竞争,反映到法律上就是权利,保障平等、自由的形式就是民主。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民主选举的制度也与必然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步。因此,扩大代表直选是时代的必然,也是历史的必然。
首先,扩大代表直选范围,有利于增强党内民主。扩大代表直选范围,无疑增加了候选人当选的难度,各政党和各种社会团体都要把自己的精英推到激烈的选举中去。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如何保证党在权力机关的多数地位,这就需要发展党内民主,把有竞争力的优秀分子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党内民主的发展意义不仅是保持党在权力机关的多数地位,更重要的是对于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推动作用。历史经验证明,党内民主生活正常、活跃,社会的民主政治发展就顺利;党内的民主遭到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就要遭受挫折。
其次,扩大代表直选范围,有利于加强代表对政府的监督。我国政府的机制是下级政府要对上级政府负责。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在实践中,下级政府要执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同级人大代表对政府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这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的一个空白点。扩大直选代表的范围,可以由选民直选出的上级人大代表对同级政府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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