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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立法研究资料(一):选举方式民主化:扩大代表直选

  1、直接选举的理论定位
  人类社会最早采用的政治上的民主制通常是直接民主制,古希腊雅典的民主制当属最典型的代表。但是当时雅典实行的直接民主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首先,雅典的公民范围极其有限,不但排除了妇女,而且排除了生而没有自由的奴隶;其次,雅典的民主制政体还混有一定的贵族制和君主制因素;最为关键的是,雅典的直接民主模式的生存空间极为有限,一般都是方圆几十公里、人口数千的城邦。随着疆域的扩大和国家事务的繁杂,这种直接民主模式不得不让位于君主制和贵族制政体。到了近现代,直接民主制仅存在于少数地方极小的范围,如17和18世纪美国的镇民大会、英格兰和威尔士那些居民不足300人的教区举行的教区大会、美国新英格兰各州较小城镇的镇民大会和瑞士部分州的小乡镇镇民大会等。换而言之,在近现代民族国家中要推行民主制,就不可能推行类似于古希腊的直接民主制,而只能实行代议民主政体。因而,代议民主思想成为近现代主流民主思想。但是,人民对直接民主制的向往从未停止,并且也正是到了近代,人类才有了自己真正系统而成熟的直接民主理论。对此做出贡献的主要有斯宾诺沙、卢梭和马克思等。斯宾诺沙认为直接民主政体是最美好最合理的政治制度,因为在所有政体中,直接民主政体是最自然并与个人自由最相符合的政体。卢梭从主权在民原则出发,坚决反对代议制,极力主张直接民主:“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对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决不能什么中间的东西。”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对现代民主选举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现代民主选举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学说,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如果没有人民主权的理论学说,就不会有现代意义的民主选举制度。马克思和恩格斯经历了英国、法国和德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参与了巴黎公社的实践,在分析和批判资产阶级法制的基础上,进一步阐释了直接民主的思想,他认为无产阶级打碎旧国家机器,就是要废除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代议制,而应采取巴黎公社制。公社并不是议会式的,而是同时兼管立法和行政的机关,其一切职位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受选民的监督和罢免,一切公职人员都只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分析了巴黎公社的成功经验,巴黎公社的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劳动者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公社必须由各区选民投票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代表议会应当主管一切公共事务,选民可以随时撤换代表。列宁在《布尔什维克能保持国家政权吗?》一文中对新型国家机构的特性作了精辟的分析,它保证有工农武装力量,并且这个武装力量是同人民极密切的、不可分离的、容易检查和更新的联系,这样的联系,从前的国家机构是从来没有的;这个机构的成员不是经过官僚手续而是依民意选出和更换的,所以它比以前的机构民主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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