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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立法研究资料(一):选举方式民主化:扩大代表直选

  1953年选举法只规定乡、镇一级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县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都是间接选举产生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对“文革”惨痛经历的反思,1979年我国重新修订了选举法,此时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较之建国初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存在了;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民主意识、文化素质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刚刚结束,发展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经过多年的实践,我们也积累了较丰富的选举经验。这一切都为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提供了可能,于是,重新修订的选举法将直接选举扩大到了县一级。这一修改,扩大了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同时也进一步密切了代表和选民的联系,有利于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正如彭真同志在草案说明中所指出的,“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在一个县的范围内,群众对于本县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是比较熟悉和了解的,实行直接选举不仅可以比较容易地保证民主选举,而且便于人民群众对县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从1979年选举法修订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的过程来看,1953年我们党所作出的承诺并没有停留在纸面上,而是切实地根据国情的变化和条件的成熟,逐步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从而在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范围。因此,只要符合国情、具备条件,就可以适时地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直接选举的范围不是人为设定的禁区,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可以不断扩大的。
  经过改革开放这么多年的长足发展,是否可以说我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扩大代表直接选举层次的条件,或者至少可以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民主政治比较发展、公民素质比较高的设区的市先搞些试点,然后再逐步推广,从而逐步提高民主的程度和水平?邓小平同志在1987年就曾做过回答:“即使搞普选,也要有一个逐步的过渡,要一步一步来。我向一位外国客人讲过,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现在我们县级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县级和县以下的基层才是直接选举。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朱钅容基总理在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会议的记者招待会上也明确回答:“至于直接选举向上能扩大到哪一级、多么快,我当然希望越快越好,但那要取决于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条件。”由此可见,直接选举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和发展方向,我们研究选举方式的改革,着眼点应该放在间接选举的理论定位和实践弊端上,在此基础上指出反对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理由中存在的误区,进而分析扩大代表直选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
  (二)直接选举的理论定位和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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