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立法研究资料(一):选举方式民主化:扩大代表直选
胡健
【关键词】选举法 人大代表直选
【全文】
(一)我国人大代表选举方式的确定及其发展
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一般分为两种: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在选区直接投票产生;间接选举是指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投票选举产生。根据选举法第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方式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即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方式,县级以上(不包括县)地方各级人大以及全国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的方式。
我国选举制度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是从我国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开始的。当时我国正处于建国初期,国家的经济还很不发达,交通也不便利,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文化水平还不高,实行较大范围的直接选举还有一定的困难,因此,1953年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省、县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之。”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在草案说明中对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作了具体的解释。他指出,选举法草案规定了我们只在乡、镇、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等基层政权单位实行直接选举,而在县以上则实行间接选举。这就说明,我们的选举还不是完全直接的。这是由于我们国家目前的社会情况、人民还有很多缺乏选举经验以及文盲尚多等等实际条件决定的。如果我们无视这些实际条件,现在就勉强地去规定一些形式上好像很完备而实际上行不通的选举方法,其结果是除了增加选举的困难和实际上限制许多公民选举权利之外,没有任何好处。我国选举法的实质,是着眼于实际的民主。鉴于全国各地情况不一,而我们又系初次进行这样全国性的选举,无论领导方面或群众方面都还缺乏经验,所以有些条文,只作了概括性的规定,这仍是在目前条件下能够充分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切合实际的行得通的办法。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也一定要采用像苏联那样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从邓小平同志对1953年选举法草案所作的说明中,我们可以看出,直接选举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选举的理论,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和今后努力的方向,只是因为当时中国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还不完备和成熟,才确定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既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又兼顾建国初期的特殊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