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婚姻作为家庭的基础可以引申出子女、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具有深刻的内涵和广泛内容,远不是夫妻感情所能包括的,实际生活中,性生活不合谐、两地分居、婆媳关系不洽等都可以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正因为此,婚姻家庭法的专家试拟稿将夫妻感情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破裂,然而后来正式修改通过的
婚姻法仍然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定为离婚的基本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依然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定为离婚的基本条件是此次
婚姻法修改的最大缺憾(李风《离婚原则的道德反思—兼议
婚姻法的相关问题》http://www.dffy.com 2003-12-10 )。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所涉及的问题,实际上是把夫妻感情破裂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混为一团。“性生活不和谐、两地分居、婆媳关系不洽等”,不能成为独立的离婚条件或理由。有的性生活不合谐或两地分居、婆媳关系不洽等,可能不会引起离婚,有的则可能引起离婚。归根到底还是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同一性质的犯罪,有的夫妻一方判刑八年、十年,不会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有的因判刑一年、两年,则引起夫妻感情破裂。为什么有的离婚,有的不离婚?关键是夫妻感情所致。又如,婆媳关系不洽,有的主要原因在公婆,而丈夫或放任公婆的行为,或由于软弱无能,无法制止公婆的行为,致使妻子对丈夫失去信心,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提出离婚。有的是妻子的过错,丈夫长期对妻子教育,妻子不改,致使丈夫对妻子失去信心,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由丈夫提出离婚。上述情形从表面上看是婆媳关系不洽等原因,但实质上是由于婆媳关系不洽等原因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最后导致离婚。
同时,我们也认为,婚姻关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除精神生活外,双方共同的物质生活与性生活也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但精神生活、物质生活、性生活都只是影响夫妻感情的因素,如有的夫妻物质条件很差时,两人相依为命,团结拼搏,感情很好。相反,一旦富裕时,夫妻感情却出现了危机。因而,夫妻关系能否维持,并不直接取决于婚姻中的物质生活等其他内容,还是直接取决于夫妻感情。
还有的人,以两个案例作为论据,认为感情破裂不是离婚的全貌,感情并没有破裂,要求离婚的也有。因而认为,不能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标准。巫昌祯教授列举了一个发生在80年代,叫“催人泪下的离婚案”(即“为了爱他而离婚”):一方病了,不能够履行夫妻的义务,双方感情很好,患者提出离婚。讲的是一个女子,为了不能拖累丈夫一辈子,让对方获得婚姻的幸福而提出离婚。巫昌祯教授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她是为了爱他而坚决要离婚的。并由此此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不能作为离婚的标准,主张应将夫妻感情破裂修改为婚姻破裂 (真爱无敌——婚姻的本质及爱情与婚姻的关系问题探讨——从杨振宁和翁帆的恋情谈起)2005-01-15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宋会谱同志也列举了一件感情没有破裂的离婚案例:于某与王某系同村邻居,1997年12月25日领取结婚证并于同年年底举行婚礼,婚后生一子。2004年7月,王某的父亲故意投毒毒死于某的父亲。迫于家庭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于某于2004年10月向法院提出离婚,王某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于某承认夫妻感情很好,但坚决要求离婚。宋会谱同志因此认为,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惟一理由并不全面,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并建议借鉴古律上的“义绝”离婚立法(古律上的“义绝”是指一方或一方的亲属殴打、杀害或伤害对方亲属的行为),将“义绝”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 宋会谱《一方亲属毒死他方亲属,而二人感情笃实——法院能否判决夫妻离婚——从本案看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不足》载《人民法院报》2004-12-23。